•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诸刑初字第444号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11-18)



    (2015)诸刑初字第444号
    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2014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11月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至1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先后到诸城市开发区××、密州街道××、人民路××巷,采用断线钳剪断门锁入户,盗窃作案3起,盗窃被害人黄某等人的电脑、导航仪等物品,共价值10200余元。具体是:
    1、2015年1月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到诸城市开发区××村黄某家中,盗窃黑色富士康平板电脑1台,价值500余元,路路通导航1台,价值180余元,万和导航1台,价值200余元,黄鹤楼香烟1条,价值160余元,白酒10余瓶,价值200余元,羽绒服1件,价值200余元,裤子3条,价值300余元,衬衣1件,价值150余元,女式皮鞋1双,价值300余元,男士皮鞋1双,价值300余元,旅游鞋1双,价值100余元,花生油1桶,价值30余元。共价值2620余元。
    2、2015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到诸城市密州街道××村孙某家中,盗窃裤子1条,价值100余元,腰带1条,价值150余元,电磁炉1台,价值100余元,苏泊尔砂锅1口,价值100余元,手电筒1个,价值70余元,杨春酒1箱,价值50余元。共价值570余元。
    3、2015年1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到诸城市人民路××巷周某家中,盗窃黄金戒指2枚,价值1000余元,黄金项链1条,价值1000余元,羊肉6斤,价值100余元,鸡2只,价值100余元,鲤鱼4条,价值160余元,鸭2只,价值70余元,蝉蛹2斤,价值100余元,木耳1斤,价值60余元,蘑菇1斤,价值50余元,枣3斤,价值80余元,密州春酒9箱,价值1620余元,花生油50斤,价值600余元,钙奶饼干1箱,价值80余元,糖6袋,价值480余元,小米1箱,价值100余元,益通电动车1辆,价值1500余元。共价值71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被害人黄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震
    人民陪审员 丁永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秀英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