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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寒刑初字第128号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8-19)



    (2015)寒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甲。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苏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鹏,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代理检察员胡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及其辩护人李鹏到庭参加诉讼。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甲因房子装修琐事与其雇佣的装修工人冼北其发生纠纷,后于2014年8月19日11时许至8月21日10时许,将冼北其反锁在位于经济开发区富鑫花园3-2-501的家中将其拘禁,期间仅给冼北其提供一顿早餐,冼北其喝敌敌畏自杀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非法剥夺冼北其人身自由长达47小时,在被拘禁期间,冼北其喝敌敌畏死亡,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的拘禁行为是冼北其死亡的诱因,苏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告人苏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苏某甲十年到十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拘禁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拘禁时间47小时不对,因其在8月20日下午3点左右曾到事故地点,发现房门反锁打不开;其将冼北其锁在房间内的原因是让冼北其干活,装修房屋。
    被告人苏某甲的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苏某甲的“拘禁”行为情节轻微,苏某甲没有拘禁的故意。苏某甲将冼北其锁在房间内的目的是要求冼北其尽快完成装修,苏某甲没有拿走冼北其的手机,冼北其可以呼救,可以通知朋友帮忙,可以报警,苏某甲并未完全断绝冼北其与外界的联系。二、冼北其的自杀行为和死亡结果与被告人苏某甲的拘禁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冼北其负债累累,生活压力较大,早有轻生的念头;苏某甲的拘禁行为并未使冼北其陷入无可奈何的绝境,冼北其有多种方法可以离开装修房屋;苏某甲不可能预料到冼北其会自杀,冼北其死亡应属意外事件,其死亡后果不应当作为认定苏某甲刑事责任的情节。三、被告人苏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四、被告人苏某甲无前科,此次违法行为系初犯、偶犯。五、本案拘禁时间应认定为2014年8月19日11时许至2014年8月20日下午3时许。因为8月20日下午3点,被告人苏某甲在开房门时发现冼北其将门反锁,导致被告人未能打开房门。六、证人孙某的证言中提到“打开单元门进到楼道内”,鉴于被告人的房屋正在装修,并不能从房间内打开楼道的单元门,冼北其很可能持有被告人装修房屋的钥匙;如属实,本案的拘禁不能成立,被告人苏某甲的非法拘禁罪也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冼北其受雇为被告人苏某甲女儿装修房屋,苏某甲因装修进度问题对冼北其产生不满。2014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苏某甲找到冼北其,11时许二人连同苏某甲女儿苏某乙一起前往苏某乙位于经济开发区富鑫花园3-2-501的家中,被告人苏某甲将冼北其锁在了屋内。8月20日9时许,苏某乙和被告人苏某甲给冼北其送了早饭后又离开,离开时依然将房门反锁。8月20日下午4点多,被告人苏某甲及其妻子、女儿再次来到富鑫花园,发现用钥匙打不开房门。8月21日上午9点,被告人苏某甲和女儿苏某乙再次来到富鑫花园,发现房门仍打不开,即联系开锁公司;10点左右,房门被打开,三人发现冼北其躺在卧室地上,口吐白沫。被告人苏某甲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敌敌畏瓶子、铅笔以及写有“雪付你太恨了把我锁在屋里不样我出去…我已可彩用自尽:没有什么办法了”的木片等。经鉴定,被害人冼北其系口服敌敌畏中毒死亡;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木片上的字迹与冼北其字迹一致。经公安机关调查,未查证到被害人所服用敌敌畏的来源。
    另查明,2014年8月20日上午,刘金霞接到冼北其电话后赶到冼北其被拘禁的处所,冼北其通过房门上的猫眼洞交给了刘金霞750元工钱。2014年8月19日晚,李庆峰接到冼北其电话让给他送烟,20时30分左右,李庆峰与孙某到达冼北其所在的处所,通过房门上的猫眼洞交给了冼北其一盒多香烟。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甲家属对被害人冼北其的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苏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物证
    写字的木片、敌敌畏瓶子、铅笔等。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
    现场提取到上述物品。
    2、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大女儿苏某乙要结婚装修房子,我找到了冼北其,双方谈好了条件,我们付了部分款给他,开始的时候他干的很好,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8月18日晚上,我试着再给冼北其打电话电话就通了,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见面详谈,并约好19日见面。我就和女儿苏某乙搭我朋友陈丰明的车去见冼北其,见面后冼北其跟我说有人跟他要账他才躲起来的,并不是躲我。后来我们一起看了门但没有定下,陈丰明拉着我和苏某乙、冼北其把我们送到富鑫花园。应该在当天的11点以前,陈丰明在小区外面等着我们,我和苏某乙、冼北其一起进了小区。往小区里面走的时候,苏某乙在后面,冼北其问我拿着钥匙。我本来没有钥匙,屋门钥匙一共就两把,一把在苏某乙手里,一把在冼北其手里,当时冼北其把我的钥匙给我让我开门,我接过钥匙后把门打开,进屋后我就把钥匙收起来没有给他。我跟他说:“你自己好好想想,我走了。”然后我就出门用钥匙把门锁拧了两圈,连锁的保险一起锁了,锁死保险后,冼北其就出不来了。冼北其左手有伤不方便,右肩膀上背着一个包,可能不方便开门,才让我开的门。我之所以锁门是怕他再跑了把工期耽误了,锁上门让他快点干活,其实在进屋以前我就有把他锁在屋里的想法了。苏某乙当时才走到四楼和五楼中间的位置,她看到我锁门后问我冼北其出不来怎么吃饭,我说这事以后再说。然后我们就离开了。下午4点多钟的时候冼北其打电话给我让我给他送饭,我本来答应着后来给忘了。我记得我妻子提醒我去看看别出事,我当时想应该没什么事,饿饿他,给他点教训就是,就没过去。8月20日9点左右的时候,我和苏某乙带着馒头、油条、咸菜和水去富鑫花园给冼北其送饭,进屋后我先是训斥了他一顿,当时苏某乙也在场,过了会儿我们就离开了。临走时我跟他说好下午3点跟他去看整体厨房,之后我又把锁锁上保险离开了,没有动手打他。下午4点多的时候,我和妻子、苏某乙又去富鑫花园找他,发现用钥匙打不开门了,估计是被反锁了,我就给冼北其打电话,听到里面电话响但就是不开门,到楼下看了看屋里没有亮灯,我当时很生气觉得他这个人很犟,不如饿着算了,然后我们就离开了。晚上我又给冼北其打电话,他还是不接。8月21日上午9点左右,我和苏某乙又到了富鑫花园房子那,我用钥匙试了试发现里面还是反锁着,再给冼北其打电话,还是听到里面有响声,我就联系了开锁公司。10点左右的时候,开锁师傅来了,用我的钥匙试了试,说里面反锁了,只能破坏锁把手,最后我们同意了,打开后我和苏某乙先进了客厅,开锁师傅跟在后面也进去了,我们发现冼北其躺在最东南的卧室里,脸边上有呕吐物和白沫。我就打了110报警电话。冼北其一共被关了约47个小时,从8月19日中午11点左右到8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
    证人证言
    (1)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苏某甲的女儿,冼姓男子是给我的新房子干装修的,他收了我们的钱干活一直拖拉,并且好像还欠了很多人钱,有一段时间,我们找不到他了。一直到2014年8月19日上午,我和我父亲找到了冼姓男子,三人去店里看了装修用的门后,我和我父亲就让冼姓男子上了我爸朋友的车,让他去新房子,我爸的朋友就将我们拉到了富鑫花园门口,之后我和我爸及冼姓男子就下车上楼,我爸和冼姓男子在前边走,我在后面跟着,我走到四楼楼梯的时候,我听见“嘭”的一声关门声音,还有用钥匙锁门的声音,并且我听见我爸说“老冼,我还有事先走了”。我接着往上走,却碰见我爸往下走,我就问我爸说不是问他装修的事吗,我爸说:“我还有事,让他自己在屋里想一想。”我说:“我们走了他怎么办。”我爸说:“我把门锁上了,他出不来。”我说:“怎么可能,从里面一开就开开”。我爸说:“你不懂。”我跟着我爸下楼之后,我爸给冼姓男子打电话说:“我还有事,我下午过来,你自己好好想想怎么把房子装起来,你自己看着办。”挂完电话之后我爸给我说他有事,让我自己回家。到了晚上,我妈做完饭后,就去喊我爸起床然后去看冼姓男子,吃完饭后,我爸说不去看冼姓男子了,说一顿饭不吃没事,让他好好想想,也算点教训。2014年8月20日早上,我和我爸带了油条、馒头、咸菜和水到了富鑫花园,我爸用钥匙将门打开,我进去后把饭放在冼姓男子面前,冼姓男子还要了一根烟抽。然后我爸训斥他说:“我们信不过你了,赶紧把钱退了,你爱去哪去哪。”冼姓男子还是想给我装修,并说让我将订门的钱先交上,双方谈论了一下装修的问题后,我就和我爸离开了,并且我爸又将防盗门锁了起来。8月20日下午,我给我妈打电话,我妈说她俩已经在楼下了,我就往那赶,等到了新房子门口时,我爸妈已经在那了,并说打不开门了,我说是不是门坏了,我爸说是从里面反锁了,之后我爸给冼姓男子打电话,听见屋里有手机来电的声音,但是没人接电话,我爸就在门口喊让他赶紧开门,并吓唬他不开门就告诉他欠钱的人,但是里面一直没有回应。过了一会儿,我爸说他从里面反锁了,就不想解决这个事,之后我爸就走了,我和我妈也离开了。晚上9点多,我们一家三口又去了新房子那,到了之后我爸用钥匙开门还是开不开。8月21日早上,我和我爸又去了新房子那儿,当时还是打不开门,我爸就给开锁的打了电话,在等着的时候,我妈给我爸打电话并说接着过来。过了40分钟左右,约10点左右一个开锁师傅过来了,我们就一起上了楼,开锁的问里面有没有人,我说装修的人可能在里面,开锁的人用我爸的钥匙开了开门,说:“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反锁了,一种是锁上的一个钮荡了过去。”。然后开锁的将门把手卸了下来,并用东西投了投锁芯,之后门就打开了。门打开后,开锁的一直在门口,我和我爸进去了,发现在东边主卧里冼姓男子躺在地上,并且头的一侧有一些白色的东西,好像是吐的东西。之后我爸打了110,我打了120,我和我爸一直在门口的楼道内等着,过了一会儿,120和110先后到了,医生和警察就去了现场,过了一会儿,我妈也上来了。民警在看完现场后,让我和我爸去了派出所。8月19日上午见到冼姓男子前,我和我爸都说见到冼姓男子之后不能再让他跑了,要不让他把钱退给我,要不让他将门等都订好了抓紧把房子装修起来,我妈当时说他已经不可信,要让他把钱退给我们。我的新房子钥匙一共有两把,一把在我这儿,另外一把本来在冼姓男子身上,8月19日上午11点左右,我们和冼姓男子到了我的新房子前时,冼姓男子问我爸有没有钥匙,之后将他的钥匙给了我爸。冼姓男子一共被关了47个小时,从8月19日11点左右开始一直到21日上午10点左右,在这期间我们没有殴打冼姓男子。
    (2)王爱香的证言。证实我是苏某甲的妻子,2014年6月下旬,冼北其给我女儿苏某乙的新房装修,我们付了钱后,有一段时间联系不上姓冼的,也见不着他人了。8月19日下午18时左右,苏某甲在家和我说他给姓冼的打通电话了,并且和姓冼的一块儿去豪德广场那边看门了,但因为嫌贵,而且样式不好看就没定下,他准备要和姓冼的再去寒亭百汇装饰材料市场看门时,因为有人给苏某甲打电话说有事,他们就一起先去了富鑫花园的新房子那边。姓冼的因为一个手不好使,就掏出钥匙让苏某甲帮他开门,苏某甲开门后,姓冼的就到屋子里转悠看房子的装修情况,这时苏某甲就把防盗门关上并从外面反锁了,把姓冼的关在新房里以后,苏某甲给姓冼的打了电话,让姓冼的在里面好好考虑考虑,要么把房子尽快装修完,要么就把钱退回来。8月20日我中午下班后,苏某乙和我说:“我和我爸给他拿的油条、馒头、咸菜,还给他拿了一瓶水。”,我说:“他吃了没?”苏某乙说:“他在那拿着吃油条来。”8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我和苏某甲到了新房子那,在单元门那儿和苏某乙会和后,三人上了楼,苏某甲拿钥匙开门没开开,苏某乙嫌她爸不会开,但她拿过钥匙也没有打开,苏某甲敲门没人答应,他接着给姓冼的打电话,打了好几遍都是无人接听,但我听到屋里有手机响。后三人离开。8月20日21时左右,我们三人又去了富鑫花园,苏某甲用钥匙开门没打开,他俩一起敲门,里边没动静,苏某甲又给姓冼的打了几个电话,还是无人接听,后三人离开。8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我到了富鑫花园新房那,看见有公安局的在新房门口。
    (3)刘金霞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7日我跟着冼北其在玉清街和新华路的富鑫花园的一个住户家干过活,我主要负责刷墙面和刮呢子,当时他没有给我结工资。2014年8月19日下午,冼北其给我打电话说:“房东叫我去看门,我一进房间,房东就把我关在里面了,还把钥匙拔走了,我也出不去。”我问他:“他关你干什么?”他说:“房东让我把门安装上才让我走,我出不去没法联系门,房东让我打电话联系。”我说:“那你打电话报警。”他说:“没有用,我出去也无路可走,这里房东也不给我钱。你给我送盒烟,我快憋死了。”我说:“我现在还在看孩子,不能去。”之后就把电话挂了。8月20日上午,冼北其又给我打电话:“我活够了,房东关我的监禁,还领着两个派出所的人来找我。”我说:“你快打110吧,那两个人说不定是假的,现在这种事很多。”然后我说我替他报警,他也不同意,说:“报警没有用,这事不用你管了。”当天上午我就骑着我的“邦德”小轮电动车去了冼北其被关的地方,具体几点钟我记不清了,因为之前我在那跟着老冼干过八天的呢子和乳胶漆,所以我知道那个地方。到了楼下,老冼给我开的单元门,我就上去了,老冼在房间里,我在门外,我隔着屋门透过猫眼问他怎么还不出来,他说:“我已经无路可走,活够了,跳楼算了。”我就劝了他一会,然后他让我别管他,我就走了。老冼打电话是让我去拿工钱的,我去了之后,他从猫眼里递给我750块钱的工钱。当天晚上20时左右,我骑着我的“邦德”电动车带着李庆峰又去了老冼被关的地方,想看看情况,当时我们在楼下按门铃,没有人开,在下面看着楼上屋里也没有亮灯,边上有辆电动车好像是房东女儿的,我们就回去了。李庆峰曾跟我说19日晚上他通过猫眼洞给冼北其送烟了,什么烟不知道,冼北其还给了他20元钱。冼北其的手在两年前干活时受伤了,受伤后外边欠了不少债务,就一直很消极。之前他也提到很多人问他要钱,他压力很大,自称活够了。
    (4)张富山的证言。证实我在潍坊市大虞富山开锁部工作,2014年8月21日9点15分左右接到富鑫花园3-2-501业主电话(133××××2807),说防盗门开不开了,让我去开锁,大约30分钟后我赶到了现场。当时业主跟我说有钥匙但是防盗门打不开,我就拿过业主给我的钥匙插进防盗门去试了试,可以拧动,有锁被打开的声音,钥匙应该是配套的。根据用钥匙开锁的声音判断,我认为防盗门应该是被反锁了,这种反锁的情况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里面有人故意反锁的,想打开反锁的门从猫眼是打不开的,只能破坏锁,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我用钳子强行把把手掰断拿下来了,然后看锁芯发现反锁钮锁着,我就用螺丝刀把反锁钮钮回去,门接着就开了。如果室内的人不反锁,外面的人用对的钥匙就能打开门。如果有人从外面用钥匙把门锁钮两圈把保险锁了,里面的人没有钥匙就出不来。开锁后我跟着业主进去了,看到最东南角的一个卧室里,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嘴角边有呕吐物和白沫,我们很害怕就跑出来了,业主一会又进去看了看,出来后就报警了。当时现场还有一个年轻女子跟着业主,不知道是业主的女儿还是儿媳妇,她一直在场。后来业主的妻子也来过但没有上楼,一会就走了。
    杨保国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冼北其和
    我通电话,说他被人扣住了,问我怎么办,我劝他报警,不知道他有没有报警。8月19日的时候,冼北其也给我打电话说他在装修的时候被房东扣住了,要是不给房东安门,房东就不让走。我说那你给他安就是,他说安门要好几千块钱,先不给他安。然后又问喝敌敌畏能给药死人吗,我就劝他别胡寻思,有事报警,他当时提起说报警看看,之后就挂了。
    李庆峰的证言。证实我和冼北其是同行,认识三四年
    了,他装修房子的时候让我帮他给家具喷漆。2014年7月中旬的时候我帮他到新华路玉清街的一个小区里的一处他装修的房子里给家具喷漆。2014年8月19日晚上19时许,我和孙某在吃饭,冼北其给我打电话说:“老李,给我送盒烟,我让人关着出不去了。”我问:“怎么回事?不行你就报警。”他说:“不用,明天房东就来了。”吃完饭后,我就跟孙某买了两盒11元的东方烟,然后打车去了冼北其被关的地方。大约20时30分,我们到了楼底,按了门铃,冼北其给我们把单元门打开了,我们就上去了,当时孙某跟我一起,因为防盗门的“猫眼”没有安,我就把买的“东方”烟一支一支的从“猫眼”递给我,一共给了他一盒零两支左右,之后我还问他吃饭了没有,他说不用管,明天房东就来了,我就跟孙某走了。第二天中午刘金霞给我打电话说给冼北其打了好多个电话,都没人接,就约我去冼北其被关的地方看看。晚上19时许,刘金霞和我一起去了冼北其被关的地方,发现房间没有开灯。刘金霞跟我说,楼下可能停着房东女儿的电动车,房东可能在上边,所以我们也没有按门铃,她带着我,把我送回家了。
    孙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跟李庆峰的基本一致。
    附属医院120急诊医生的证言。证实其接到120
    指令到富鑫花园,到达现场后发现一男子头部有呕吐物,已经没有了呼吸。
    陈丰明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我开车拉着
    苏某甲、苏某甲的女儿及一名男子去豪德看门,后把他们送到了新华路一小区,一路上未发现三个人情绪异常。
    冼炽(冼北其的弟弟)、冯蓉娣(冼北其的前妻)、
    冼彩英(冼北其的女儿)、冼丙锋(冼北其的儿子)的证言。证实了冼北其的身份情况及生活情况,冼北其1993年、1994年与冯容娣离婚后离家务工,几乎没有回过家,只在2002年才回家过一次。对于冼北其死亡的事情家人均表示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贡永平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左右,冼北其
    干活的时候手被锯掉了。我去医院看望,得知冼北其很早就与妻子离婚了,现在家人都不管他。2014年4月中旬,有人找冼北其,冼北其为此不敢回住处。
    鉴定意见
    DNA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哈德门烟头2、3中均检
    出人体成分,支持为冼北其所留。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死者冼北其系冼彩英的生物学父亲。
    笔迹检验鉴定文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本板上
    所书的“雪付你太恨了把我锁在屋里不样我出去…我已可彩用自尽:没有什么办法了”字迹与冼北其笔迹为同一人所写。
    (3)山东省公安厅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冼北其的心血中检测出敌敌畏成分。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冼北其系口服敌敌畏中毒死亡。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含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苏某甲非法拘禁案现场情况以及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了写字木片、烟盒、烟头等物证的情况。
    书证
    苏某甲、冼北其、冼炽、冼炳锋、冼彩英、冯容娣
    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苏某甲、冼北其、冼炽、冼基、冼炳锋、冼彩英、冯容娣的身份情况。
    办案说明。证实了经现场勘察发现两个敌敌畏瓶,
    放置在蓝色塑料袋中,均未提取到指纹,无法进行指纹比对。
    照片。系冼北其临死前写在木片上的遗言的照片及
    雪付(苏某甲)给冼北其发信息的照片。
    抓获经过。证实了苏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
    候民警处理,系自首。
    前科查询。证实苏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家属已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
    以谅解。
    本院认为,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人苏某甲的拘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苏某甲的拘禁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案中被告人苏某甲供述称其将被害人锁在屋内是为了让被害人干活,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被告人事实上是以锁住房门的形式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导致被害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身体行动。被害人被拘禁时虽持有手机可以拨打报警电话也可以呼救,但被害人是否有自救可能不影响对被告人苏某甲拘禁行为违法性的认定。被告人苏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已超出24小时,其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对本案拘禁时间的认定。被告人苏某甲在2014年8月20日下午4点左右到事发地点,用钥匙开门未果,猜测房门可能从里反锁;被告人苏某甲在此之前将被害人锁在房间内,对被害人即具有看管义务,其在发现房门被反锁时,有义务想办法打开房门查看情况确保被害人无伤害状况的发生,其在打不开房门时即自行离去的做法显然弃被害人于某;被害人拘禁状态的解除应认定为房门被最终打开,因此本案被害人被非法拘禁的时间应为2014年8月19日上午11时至8月21日上午10时,共计47个小时。对辩护人提出的拘禁时间应计算到2014年8月20日下午3时许房门被反锁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从多位证人证言看,被害人日常生活压力较大,情绪消极;被告人虽将被害人拘禁在房屋内,但并未使被害人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被害人有诸多自救机会,其选择结束生命源于生活压力导致的厌世情绪,本院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苏某甲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辩护人提出,从证人孙某的证言看,被害人可能持有被告人拘禁房屋的钥匙,因为被告人的房屋内并没有安装可以打开楼道单元门的设施。但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且从常理分析,被害人如持有钥匙可自由出入,不可能多次给他人打电话称被房东扣了以及委托他人晚上给其送烟。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苏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告人苏某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宁宁
    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
    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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