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刑初字第212号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9-1)
(2015)寒刑初字第212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
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告人王静,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安丘市,现住潍坊市寒亭区商业村宏伟旅馆,无业。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王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静故意伤
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原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静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申请撤诉不
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韩宁宁
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
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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