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寒刑初字第212号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9-1)



    (2015)寒刑初字第212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
    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告人王静,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安丘市,现住潍坊市寒亭区商业村宏伟旅馆,无业。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王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静故意伤
    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原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静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申请撤诉不
    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韩宁宁
    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
    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玉萱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