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寒刑初字第235号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8-27)



    (2015)寒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吕某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连萍、李丰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21时30分许,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新华路永兴街交叉口东南侧,被告人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两人互相殴打,李某用拳头击打王某面部等部位。后被告人吕某闻讯赶来,与李某一起对王某实施殴打,其中吕某也用拳头击打王某面部等部位。被告人李某和吕某的殴打行为致使王某眼部受伤、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吕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闫某、张某、娄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前科查询,和解协议书、收到条,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吕某以及被害人王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李某、吕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吕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吕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
    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宁宁
    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
    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玉萱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