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寒经民初字第117号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寒经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郑某。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春兰
    人民陪审员  郭升年
    人民陪审员  于守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华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