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459号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11-3)
(2015)安刑初字第459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永生,个体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王怡,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永生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永生及其辩护人王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宋永生将安丘市人民政府答复其信访原西关居委员主任王某甲的《安丘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上“安丘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印文扫描复印,并加盖于其擅自制作的关于王某甲贪污等事项的《公告》上,并复印十余份在本村内散播。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永生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永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怡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永生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宋永生指使他人将《安丘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上加盖的“安丘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印模扫描,并打印于其擅自制作的假冒“市委工作组”名义印发的关于原西关居委会主任王某甲贪污等事项的《公告》上,宋永生将该《公告》打印十余份后发给本村村民王某丙、王某乙2份,当天王某乙、王某丙持该《公告》在本村内散播。当天王某甲报警,随即、王某乙、宋永生被抓获,侦查人员在王某乙身上查获了《公告》1份。
上述事实,有书证人口信息、《公告》1份、扣押清单、安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安丘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证明、《安丘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抓获经过、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翟某、张某甲、宋某乙、王某丙、宋某丙、郭某、王某丁、张某乙、宋某丁、刘某、王某戊、毛某、周某某、曹某某证言、潍坊市公安局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永生假冒国家机关名义擅自制作公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宋永生能够当庭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永生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闫玉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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