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466号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安刑初字第466号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克建,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克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克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酒后驾驶鲁V×××××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建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与潍徐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经检验,姚克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4.4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克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证言,被告人姚克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克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姚克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克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吕鹏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倩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