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寿刑初字第466号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寿刑初字第466号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蔺华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寿光市侯镇工业园区潍坊市立多塑胶有限公司,用抽水泵、水管等工具,将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渗坑内。经鉴定,废水的ph值<0,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李某、文某的证言、寿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营业执照、人口信息、寿光市环境保护局案件移送函、移送材料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凤丽
    审 判 员  张治中
    人民陪审员  李万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秀杨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