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寿刑初字第443号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寿刑初字第443号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沙北庄村141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办事处东营村。1996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7月15日减刑释放;2001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12月9日减刑释放。2015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6月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5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7时及同年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先后二次窜至寿光市现代中学院内,用钢锯锯锁的方法,分别盗窃被害人冯某乙、孙某乙停放在车棚内的捷安特自行车各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4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乙、孙某乙的陈述,证人冯某甲、孙某甲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1996)胶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2001)胶刑一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2003)胶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志军
    审 判 员  董凤丽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禹 东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