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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高民初字第1043号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高民初字第1043号
    原告:李某,男,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委托代理人:郑孝儒,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霍某某,女,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邵 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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