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刑初字第389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威环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宁益乡黄山村,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程成,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分别于2010年10月份、2012年7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环翠区市中行提交个人资料,办理两张卡号为4270200017481665、6222340007257396的信用卡,额度人民币2万元。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向银行提交工作证明等资信资料,将卡号为6222340007257396的信用卡信用额度提高到人民币40万元。后分别于2013年9月26日、2012年8月3日开始透支使用,上述两张卡从2013年11月1日、2013年9月19日后再无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截止到2014年4月13日,卡号为4270200017481665的信用卡尚有本金19916.28元未还,卡号为6222340007257396的信用卡尚有本金328500.08元未还,两张卡未还本金合计人民币348416.36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改变电话、更换住址逃避银行催收。后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1月19日投案自首,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家人代为归还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催收证明、银行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萌萌
人民陪审员 姜锡娜
人民陪审员 罗室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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