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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威环刑初字第534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威环刑初字第53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4月20日申领中信银行卡号为6226************信用卡一张,后用于刷卡消费、套现及取现业务,2014年6月16日还款人民币500元后再无还款行为,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至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0498.97元。
    2、2012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申领卡号为5324************信用卡一张,后用于刷卡消费、套现及取现业务,2013年5月24日还款人民币8300元后再无还款行为,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至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4911.97元。
    3、2013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申领卡号为4270************信用卡一张,后用于刷卡消费、套现及取现业务,2013年6月8日还款5900元后再无还款行为,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至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3254.16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透支上述三家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38665.1元。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另查明,案发后其已归还全部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催收证明、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还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萌萌
    人民陪审员  刘 甄
    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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