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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海刑初字第209号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海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理发师。2013年7月19日、2014年12月10日分别因吸毒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明洁、董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在海阳市辛安镇辛安村经营芒果造型理发店并在店内居住。2015年12月初,姜某甲及其女友李某甲来到芒果造型理发店,并借住在二楼。2015年12月初至12月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先后两次容留并伙同姜某甲、李某甲在芒果造型理发店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因吸毒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两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在海阳市辛安镇辛安村经营芒果造型理发店并在店内居住。2015年12月初,姜某甲及其女友李某甲来到芒果造型理发店,并借住在二楼。2015年12月初至12月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先后两次容留并伙同姜某甲、李某甲在芒果造型理发店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因吸毒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办案说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济南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经过
    证实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大辛家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12月15日被抓获归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期间承办单位无法联系被告人徐某,因其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于2015年3月4日被网上追逃,于3月5日在海阳北火车站被济南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刑警大队民警抓获,被羁押在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3月10日被带回海阳拘留。
    (2)户籍证明
    证实徐某,出生于1986年4月7日,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证实被告人徐某于2013年7月19日、2014年12月10日分别因吸毒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12月15日被社区戒毒三年。
    (4)办案说明
    证实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姜某甲、李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另案处理,涉案物品冰壶等已随案移送海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
    (5)指认现场照片
    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对芒果造型理发店及容留他人吸毒的房间进行指认时的照片。
    3.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甲的证言
    大约一个星期前,我和我对象李某乙在辛安徐某经营的芒果造型理发屋的二楼居住至今。
    我的冰毒都是小东北给我的,我用我的电话卡(158××××5333)换的。大约2、3天前,东北骑着一辆公路赛摩托车到了后,到我居住的二楼房间内跟我说,把手机卡卸下来,我就说你给我几包东西(冰毒)换,他就从衣服兜里拿出来一个大包三个小包的冰毒。今天早上大约9时左右,我在床上上电脑斗地主,被公安当场查获。
    当时东北把冰毒给我换走了我的手机卡,我知道徐某也吸毒,看他的样子也想吸毒,我们到了二楼我住的房间里,现场制作了一个简易的吸毒工具,我和徐某就开始吸毒,吸了毒之后,我对象李某甲也进了房间,也跟着我们吸了几口。吸过这次毒之后我一直昏睡了几天,直到被抓的前一天晚上,我才睡醒,我们三个人吃了火锅之后,又在芒果造型店里吸了一次毒,第二天早上才被抓。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2014年12月5、6日下午,我、姜某甲和店主“小燕”在店里,来店里一个骑越野摩托车的小伙(姜某甲叫他东北),他往理发店的沙发上扔了两小包“冰”,我就上了二楼,他们三个人下边说话。我听见摩托车发动的声音就下了楼,下楼后“小燕”把店门插上,让我们上楼后,我先上了二楼,姜某甲和小燕也上了二楼,姜某甲和小燕吸了几口后把溜冰壶递给了我,我也吸了几口,快明天时,我又拿起溜冰壶吸了几口。
    2014年12月9日18时许,我和姜某甲、小燕等人在芒果造型理发店一楼吃火锅,吃完火锅后,小燕让我打扫卫生,我就和小燕争执,姜某甲说在厕所耍感觉不一样啊?“小燕”也进去了,我看见小燕在擦溜冰锅,然后小燕和姜某甲开始用自制的溜冰壶吸食冰毒,后来就上了二楼,我缝了会鞋垫拿起溜冰壶吸了几口就又缝鞋垫,姜某甲就玩游戏,小燕玩溜冰壶。
    (3)证人徐某甲的证言
    2015年12月18日,徐某被释放后在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就走了,后来回家吃了几次晚饭。2015年临近春节,他给我打电话说在莱阳出车祸了,自己的手擦破点皮,其他地方没有受伤,车被莱阳交警扣了。当晚他回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又走了,再后来腊月二十九回家,过完年后初五、六去莱阳处理事故,向我要了2000元钱交罚款。我听说车抵给修理厂,交警罚了2000元。再后来听说他被济南铁路公安给抓了。他取保候审期间你们来传讯我都及时告诉他了,他说没有事。我希望公安依法严肃处理,一定要罚他,让他在监狱好好接受改造、教育。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提供场所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自2014年12月15日至同年12月18日已被羁押3天)。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建平
    人民陪审员  姜 涛
    人民陪审员  高从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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