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263号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海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中共党员。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静、董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任某在任职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海阳广电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烟台科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科诺公司)经理张某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便利,并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两张。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任某被传唤到案,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任某在任职海阳广电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烟台科诺公司经理张某的请托,承诺为科诺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便利,并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购物卡两张,每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任某被传唤到案,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烟台科诺公司经理,2014年夏天,其公司为海阳广电公司提供了部分设备,总金额约130余万元人民币。2014年6月份,海阳广电公司付了部分款后,尚欠87余万元未付,他多次找主管财务的任某要款,任某每次都说把其付款计划往前提,他认为任某是故意不往前提,就想送点好处给任某。2014年9月底,他到烟台振华商厦买了2张购物卡,每张5000元,他去海阳广电公司要款时送给了任某。
(2)证人郝某(任某之妻)的证言,证实2014年中秋节前后,任某给了其两张振华商厦购物卡,每张面值5000元,共计1万元,其中一张被其日常开销使用了。
(3)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海阳广电公司属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任某供述,2013年5月份,他担任了海阳广电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2014年夏天,烟台科诺公司给海阳广电公司供应了一批设备,金额约130多万元。2014年6月付了50余万元,余款80多万元一直未付。烟台科诺公司经理张某多次找其结清货款,他答应帮忙,但因领导未批示,款一直未付。2014年中秋节,张某到其办公室催要款时,送给他两张振华商厦购物卡,每张5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他把购物卡给了其妻子郝某。
3、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某出生于1968年11月15日,案发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出具的任某个人简历、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任职通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被告人任某于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任海阳广电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主持该公司财务工作,2015年3月至今任城东营业部主任。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性质为省属国有企业,海阳广电公司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下辖分公司,属于企业非法人。
(3)海阳广电公司机房改造合同书两份,证实海阳广电公司与烟台科诺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了机房改造合同。
(4)海阳市检察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追缴,现存于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5)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办案说明、讯问笔录等,证实被告人任某受贿一案系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任某在侦查过程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任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全部赃款已退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任某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
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祁华民
人民陪审员 姜 涛
人民陪审员 高从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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