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栖刑初字第142号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9-20)



    (2015)栖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琰琳,无业,:栖霞市松山街道邹家村157号。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杨林(在逃)的纠集下在栖霞市迎宾路“盛大富豪”娱乐会所,持木棒、砍刀等工具无故对“盛大富豪”娱乐会所服务员姜志伟、孙永斌、姜守林进行殴打,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2013年5月6日经栖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姜志伟右眶部及右面部损伤均属轻伤;余损伤均属轻微伤。
    另查明,同案犯杨林、张晓青、冷莹净等人案发后于2013年4月1日与被害人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协议,由同案犯杨林、张晓青、冷莹净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2013年11月8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张晓青、冷莹净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林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立广
    人民陪审员  徐翠霞
    人民陪审员  李殿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春晓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