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207号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龙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龙口市。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利用担任龙口市某某村会计,在协助某某镇政府担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期间,采取不开收据、涂改收据存根联等手段,将收缴的养老保险金11000元据为已有。该款被其用于给其妻子看病花费及家庭日常消费。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利用担任龙口市某某镇某某村会计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代办员的职务之便,采取不开收据、涂改收据存根联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耿某某予以判处。
被告人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利用担任龙口市某某村会计并协助某某镇政府担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不开收据、涂改收据存根联等手段,将收缴的养老保险金11000元据为已有。该款被其用于给其妻子看病花费及家庭日常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采用不开收据、不入账、不上交的手段,将收取的王某某、耿某某补交的2011年的养老保险各500元,共计1000元,非法据为已有。该款被其用于家庭日常消费。
2、2015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采取涂改收据存根联、将投保数额由大数改小数、收多交少的手段,将刁某某与耿某某夫妻缴纳的3000元养老保险金中的1000元,曲某某缴纳的5500元养老保险中的3500元,耿某某缴纳的1000元养老保险中的500元,耿某某缴纳的1000元养老保险中的500元,耿某某与耿某某夫妻缴纳的5500元养老保险中的3000元,姜某某与刁某某夫妻缴纳的1500元养老保险中的500元,慕某某缴纳的2000元养老保险费中的1000元非法据为已有,上述共计10000元。该款被其用于给其妻子看病花费及家庭日常消费。
2015年4月,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贪污被发现后,将涉案11000元全部退还给耿某某等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姜某某证实,2013年,其替耿某某补交2011年养老保险金500元。2015年4月6日,其到某某镇民政管养老保险的部门去查,发现耿某某2011年的养老保险费500元没交上,其找耿某某问原因,耿某某把500元钱退给其并不让其对外人说。
(2)王某某证实,2013年,其到其村会计耿某某家交纳其与其妻子姜某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7200元,耿某某让其把之前的养老保险费补上,其又给他500元,但没开收据,2015年4月初,其找耿某某问他没开收据那500元是否交上养老保险了,耿某某说没交上,过了几天,耿某某退了500元给其。
(3)刁某某证实,2015年3月5日,其把其与其丈夫耿某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3000元交给其村会计耿某某,耿某某给其开了一张3000元的收据,2015年4月初的一天,耿某某联系其丈夫耿某某说只给他们交了2000元的养老保险费,并在东莱街道五洲医院门口将1000元钱退给了其丈夫。
(4)耿某某证实,2015年3月5日,其把其与其弟弟耿某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00元交给其村会计耿某某,耿某某给其开了两张1000元的收据。2015年4月初的一天,耿某某联系其,告诉其保险只交了1000元,退给其与耿某某焕进各500元。
证人耿某某、耿某某、姜某某、慕某某、曲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了各自缴纳的城乡养老保险费部分被耿某某非法占有后又返还的事实。
(5)刁某某证实,其母亲2015年交纳养老保险费5500元,但是其去查她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时候,发现账上显示她只交了2000元,耿某某已将未交上的3500元退给了其母亲。
(6)耿某某证实,其任龙口市某某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耿某某从2012年开始任其村会计,某某镇政府有文件,要求每个村都要有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代办员,代办员在负责这项工作的时候,相当于政府的人,代办员由每个村的会计担任,耿某某从2012年开始负责其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在但任代办员期间,他收了参保人员的钱,自己扣了一部分,没有给这些村民把钱交上,在2015年4月初,村民发现后,耿某某把扣的钱退给村民了。
(7)曲某某证实,其任龙口市某某镇人社所专管员,镇人社所是龙口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的下设机构,主要工作负责全镇的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其主要负责该项工作,耿某某是耿家村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代办员,2015年3月底,耿家村村民刁某某到其所询问她母亲曲某某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其发现曲某某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明细表上的金额不一致,其联系耿某某让其把钱退回去。经核实存根联,其发现一共有七户明显改动的情况。
2、书证
(1)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龙政办发(2015)3号《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某某镇人民政府石政发(2015)4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证实龙口市人民政府及某某镇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2)龙口市某某镇社会保险事业所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村级专用缴费通知单领用登记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及投保人联,证实被告人耿某某采取涂改收据存根联的方式,将投保人的保险金非法占有的情况。
(3)耿某某简历卡片,证实耿某某于2012年3月始至案发前任龙口市某某镇某某村会计。
(4)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由该局自行发现,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耿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
(5)被告人耿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耿某某对其于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采取不开收据、涂改收据存根联的方式,将收缴的龙口市某某镇某某村九户村民的养老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1000元据为己有的犯罪事实均予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利用担任龙口市某某镇某某村会计,并协助龙口市某某镇人民政府担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代办员的职务之便,采取不开收据、涂改收据存根联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耿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瑜
人民陪审员 王连基
人民陪审员 姜 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承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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