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芝刑初字第304号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9-21)
(2015)烟芝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无固定职业。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1日以烟芝检公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8月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卫华
人民陪审员 徐桂萍
人民陪审员 刘承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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