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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烟芝刑初字第304号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9-21)



    (2015)烟芝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无固定职业。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1日以烟芝检公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8月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卫华
    人民陪审员  徐桂萍
    人民陪审员  刘承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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