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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平刑初字第835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平刑初字第835号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代某,工人。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朋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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