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17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平刑初字第817号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工人。2015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美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潘 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