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即刑初字第893号

    ——山东省即墨市某某法院(2015-10-8)



    (2015)即刑初字第89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抓获,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即墨市鳌山卫镇西里村张某经营的网吧内盗窃现金1500余元及香烟、银行卡等物品后,又盗走张某的车钥匙,将其停放在网吧门口的鲁B×××××号“起亚福瑞迪”牌轿车盗走。车内有人民币3500余元、手包一个、银行卡二张及张某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修改张某的二张银行卡密码后,取出卡内人民币19800元。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50578元。
    2015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在胶南市体育场窃取的车钥匙,将秦某停放在银桥大街与石桥路交叉口处的鲁B×××××号“丰田凯美瑞”轿车盗走。车内有“苹果”6plus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部、“海信”手机一部。经鉴定,轿车及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55100元。
    另查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盗窃张某的鲁B×××××轿车在沈海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赃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张某。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盗窃秦某轿车的犯罪事实,被盗轿车同时提取发还秦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某、秦某的陈述,证人单某的证言,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利用张某的银行卡提取现金的时间、数额;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部分赃物已提取发还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陈正学
    人民陪审员  刘成爱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蒙蒙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