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即刑初字第543号

    ——山东省即墨市某某法院(2015-7-30)



    (2015)即刑初字第54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农民。
    被告人江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昱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被告人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诉称,被告人江某甲将其打伤,要求江某甲赔偿其医疗费15641、49元、误工费14040元、护理费3510元、伙食补助费14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53176元等,共计人民币187007.49元。
    被告人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民事部分表示无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21时许,在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其住处西侧,因被害人柳某代他人向其索债时用石头砸其房屋西墙而与柳某发生争执、厮打。期间,被告人江某甲持一端尖锐的铁板将柳某的左前臂砍伤,致柳某左尺骨远端骨折,下尺桡关节半脱位。经法医鉴定,柳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江某甲于2015年1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受伤后,于次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一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付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5641.49元。
    被告人江某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15641.49元,误工费9986.40(110.96元×90天)元,护理费776.72(110.96元×7天)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20元×7天)元,共计人民币26544.6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韩某、孙某甲、孙某乙、江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柳某的陈述,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病历,药费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江某甲的量刑事实,提出被告人江某甲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害人柳某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江某甲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要求被告人江某甲赔偿其物质损失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之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之请求过高,过高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之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
    二、被告人江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医疗费15641.49元,误工费9986.40元,护理费77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544.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明智
    人民陪审员  刘呈昌
    人民陪审员  刘显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蒙蒙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