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41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黄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涂勇,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两次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6月份开始,青岛开发区XX国际健身会馆委托被告人汪某带领其团队销售该会馆的会员健身卡,同年9月份,被告人汪某委托他人伪造了“XX国际健身会馆VIP金卡”一宗,并销售给毕某某、马某、赵某某等人,截至目前共查获其销售假卡骗取被害人毕某某、马某、赵某某等人金额为人民币1032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并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汪某认罪态度较好;2、汪某无前科;3、汪某主观恶性较小;4、汪某积极退赔。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开始,青岛开发区XX国际健身会馆委托被告人汪某带领其团队销售该会馆的会员健身卡,同年9月份,被告人汪某委托他人伪造了“XX国际健身会馆VIP金卡”一宗,并销售给毕某某、马某、赵某某等人,截至目前共查获其销售假卡骗取被害人毕某某、马某、赵某某等人金额为人民币1032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于2014年4月19日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0元,其中10320元已随案移送至黄岛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毕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汪某进行了调查评估。市南区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被告人汪某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汪某的辩护人所提的汪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积极退赔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赃款人民币1032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 风
审 判 员 吴 娟
代理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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