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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黄刑初字第111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10-21)



    (2015)黄刑初字第111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克某某,无业。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黄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被告人马海某某,无业。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黄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被告人阿皮某某,无业。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黄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克某某、马海某某、阿皮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克某某、马海某某、阿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吉克某某、马海某某、阿皮某某交叉结伙流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松原公寓小区、金珠花园小区、黄海小区、丽海馨苑小区、滨海新村小区、琅琊台北路6号“贵宾酒店”及烟台市牟平区世纪花园小区、威海市文登区泰浩华府西门处盗窃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被告人吉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涉案金额共计26548.82元;被告人马海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涉案金额共计22913.82元;被告人阿皮某某入户盗窃,涉案金额共计7994.8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克某某、马海某某、阿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吉克某某、马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并处罚金;对阿皮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吉克某某、马海某某、阿皮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吉克某某结伙马海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松园公寓小区,采取一人望风、一人爬天然气管道、钻厨房窗户入室等手段,盗窃窦某某家中现金300元;盗窃于某家现金5400元;盗窃王某某家中现金580元;盗窃王某家现金600元、一部白色OPPO牌R201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575元;盗窃张某某家现金300元。后二人又至青岛市黄岛区金珠花园小区,采取一人望风、一人爬天然气管道、钻厨房窗户入室等手段,盗窃张某家一部黑色联想牌手机,因被害人张某无法提供被盗手机的型号无法估价。
    2、2015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吉克某某结伙马海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黄河小区,采取一人望风、一人爬天然气管道、钻厨房窗户入室等手段,盗窃李某某、赵某某家现金100元、JULIUS牌JA-508L款女士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84元;盗窃刘某某家现金500元;盗窃朱某某家现金100元;到徐某某家盗窃时被发现,遂逃跑,未盗窃任何财物。
    3、2015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吉克某某结伙阿皮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北路6号“贵宾酒店”处,由阿皮某某望风,吉克某某爬楼、钻窗户等手段进到酒店,盗窃放于吧台抽屉及橱子处的现金3000元、硬盒中华牌香烟一条、泰山牌香烟一条、玉溪牌香烟五盒,经鉴定,香烟价值635元。
    4、2015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吉克某某结伙马海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丽海馨苑小区,采取一人望风、一人爬天然气管道、钻厨房窗户入室等手段,盗窃鲍某某家现金1400元、黑色HTC牌608T型手机一部、粉色三星牌手机一部、黑色HTC手机一部,经鉴定,黑色HTC牌608T型手机一部价值387元,其他两部手机无法鉴定;盗窃李某某家现金400元。
    5、2015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吉克某某结伙马海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滨海新村小区,采取一人望风、一人爬天然气管道、钻厨房窗户入室等手段,盗窃闫某某家现金500元;盗窃张某家现金400元;盗窃隋某某家白色的金立牌X80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06元;盗窃85号2单元202室袁凯家现金3300元。
    6、2015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吉克某某结伙马海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滨海新村小区,采取一人望风、一人爬天然气管道、钻厨房窗户入室等手段,盗窃朱某某家一部灰色的红米1S手机,经鉴定,价值286元;盗窃徐某某家现金1000元、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590元;盗窃高某家因被发现,遂逃跑,未盗窃任何财物。
    7、2015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吉克某某结伙马海某某至烟台市牟平区世纪花园小区,由马海某某望风,吉克某某爬天然气管道、钻厨房窗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薛某家,盗窃薛某家黑色联想牌ThinkPadL430(B830/2GB/320GB)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1346元。
    8、2015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吉克某某伙同马海某某、阿皮某某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泰浩华府小区西门处,由马海某某、阿皮某某望风,吉克某某采取爬楼、钻窗的方式,盗窃侯某某经营的韩货超市苹果ipadmini2平板电脑一部,云烟一条,利群香烟一条,黄鹤楼香烟一条,玉溪牌香烟六盒,七匹狼牌香烟一条,双喜牌五叶神香烟一条、泰山牌颜悦香烟一条,泰山牌心悦香烟一条。上述物品中,七匹狼牌香烟一条无法鉴定,其他物品价值2559.82元;盗窃张某经营的“闫利群中医门诊”现金1800元。
    综上,被告人吉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涉案金额共计26548.82元;被告人马海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涉案金额共计22913.82元;被告人阿皮某某入户盗窃,涉案金额共计7994.8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吉克某某处扣押现金7952元,返还袁某现金1700元,董某某现金3000元,于某现金3000元,侯某某现金252元;扣押红米1S手机一部返还朱某某;扣押OPPO牌R2017型手机一部返还王某;扣押JULIUS牌JA-508L款女士手表一块返还赵某某;扣押苹果ipadmini2平板电脑一部、云烟一盒、利群香烟一盒、黄鹤楼香烟一盒、双喜牌五叶神香烟八盒、泰山牌颜悦香烟五盒、泰山牌心悦香烟二盒返还侯某某;扣押联想牌ThinkPadL430(B830/2GB/320GB)型笔记本电脑一部返还薛某。
    另查明,被告人吉克某某、阿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拘传证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吉克某某、马海某某、阿皮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吉克某某、马海某某、阿皮某某的身份情况;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返还清单证实从吉克某某扣押及返还被盗物品情况;证人井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窦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吉克某某、马海某某、阿皮某某的供述证实三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吉克某某、马海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盗窃财物的地点;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一宗证实对滨海新村等小区进行了现场勘验,记录案发现场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克某某、马海某某、阿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吉克某某、阿皮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马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从吉克某某处扣押部分财物已发货被害人,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吉克某某、马海某某、阿皮某某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马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阿皮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 风
    代理审判员 栾 冲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梦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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