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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北刑初字第667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北刑初字第66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逄某,职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2013年12月20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0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颖、代理检察员李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逄某在李家(另案处理)等人的宣传下,加入麦拓电子(新西兰)公司成为分销商。后逄某租赁青岛市大连路2号御苑山水5号楼1905户作为办公地点,对外宣传以购买菲乐牌平板电脑,每季度按照购买金额50%返利为诱饵,发展崔仙夏、崔竹香等人作为下线。后崔仙夏、崔竹香等人以购买菲乐牌电脑为名继续发展下线加入传销层级。截至2011年11月份,逄某共发展下线人员一百余人,金额共计450余万元,获利37万余元。后被告人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麦拓电子(新西兰)有限公司网站资料、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陈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逄某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逄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逄某系自首。
    被告人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逄某加入麦拓电子(新西兰)公司成为分销商。后逄某在青岛市对外宣传购买菲乐牌平板电脑,每季度按照购买金额50%返利为诱饵,发展崔仙夏、崔竹香等人作为下线。后崔仙夏、崔竹香等人以购买菲乐牌电脑为名继续发展下线加入传销层级。截至2011年11月份,逄某共发展下线人员30余人,金额共计120余万元。后被告人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逄某预交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逄某主动投案。
    2、发展下线明细、奖金分配明细证实,逄某等人发展下线及领取奖金的情况。
    3、麦拓电子(新西兰)有限公司网站资料证实,逄某等人发展成员的情况等。
    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逄某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其通过崔仙夏知道麦拓公司既可以买电脑又可以盈利。后来,崔仙夏约其和邱明霞夫妇到市立医院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当时有约200人吃饭,都是来打听公司情况的。吃饭的很多客人都拿着平板电脑,崔仙夏说在公司购买电脑后,公司三个月内返还3000元,三个月后返还3000元,半年后再返还3000元。后来,其将6700元交给邱明霞,她去麦拓公司买了三台电脑(邱明霞夫妇每人一台,每台电脑6700元),大约半个月后,其收到一台电脑。后来,其丈夫位双中和邱斐斐、尹德全也各自购买了一台电脑。购买电脑三个月之后,邱明霞到公司拿到了每人的第一笔返还款3000元。后来到返还的时间再没收到钱。其给公司负责人逄某打电话,她说保证少不了钱,再后来就推脱。再也没有返还过钱。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前后,其与朋友孙强、老秦等人在喝酒的时候认识老逄,是一家新西兰公司在青岛的负责人。2010年7月份前后,其到老逄在大连路的公司了解情况,她介绍说交6万元,送9台平板电脑,每三个月返还3万元市场开发费,返还四次共计12万元。并且每发展一个人来交钱,就给奖励,发展的人是第一代,发展的人再发展来的人是第二代,以此类推,从第一代到第五代都有一些提成。几天后,其交给老逄6万元,孙强和老秦是后来交的钱,他们算其的第一代,并且他们交钱后公司返还给其9000元。其和孙强、老秦约定每三个月返还的3万元是各人自己的,发展人挣的钱平分。交钱之后大约半个月,其从公司拿到了9台电脑。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其在山东路劳务市场内认识了陈建荣,她在劳务市场招工,说是新西兰的麦拓公司,做电脑的。之后,陈建荣带其到他们华阳路的办事处,向其介绍公司的情况,投资分三个档次,4000元、2万元和6万元。其想投2万元的,陈建荣给其报了名,并垫付了2万元。后来其交给陈建荣1万元,几天后收到3台电脑。陈建荣向其要剩余的钱,其汇给她2600元,并让她从返利里扣。到了返利的日子,陈建荣从1万元返利中扣了7400元,并让其拉其他人投资挣钱。
    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7日,其朋友纪某带其见她朋友陈建荣,陈建荣说她经营的麦拓公司有个项目,4000元买一台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买3台平板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买9台平板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2011年11月4日,其给陈建荣汇款6万元,11月10日收到9台电脑。2011年11月中旬,其发展了孙玲、张文涛、高仲琴,他们都投了4000元。
    5、证人纪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中旬,陈某约其到她姐姐陈建荣处吃饭,陈建荣说麦拓公司投资买平板电脑可以返利,分4000元、2万元和6万元三种,投资6万元每季度返还3万元,每介绍一人购买电脑,可以获得公司更多利润。其投资6万元购买麦拓公司的菲乐平板电脑,成为公司的三级分销商。后来,其发展王玲玲、王某乙、胡某各投资6万元,宋心洁投资2万元,王某甲投资4万元。其共收到2.8万余元返利。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其姐姐陈建荣的朋友向她讲麦拓公司销售电脑的活动,陈建荣就加入该活动,成为公司的三级分销商。7月份,其让陈建荣帮助投资2万元购买3台平板电脑。11月份,因电脑出现问题,陈建荣让其联系逄某维修。逄某解决电脑问题之后,向其介绍如果再投4万元,可以成为公司的三级分销商,分销佣金更高。后其把3万元现金和1万元麦拓公司的返利存在麦拓公司会计崔竹香账户上。逄某介绍麦拓公司是新西兰企业,4000元买一台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买三台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买9台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其介绍李某丁投资6万元、周某投资6万元、纪某投资6万元、杨燕投资2万元、李某甲投资2000元(其给他垫付2000元)、董某投资4000元、贺磊投资2万元、陈吉平投资3万元、于某投资4000元。
    7、证人景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朋友陈建荣向其介绍麦拓公司的菲乐平板电脑,投资2万元,半年可以返还4万元,公司还可以送电脑。其交给她2万元,陈建荣给了其3台电脑,并让其将产品推销给其他人。后其以母亲杜先琦的名义投资6万元,介绍蔡某投资6万元(其垫资4万元)。后来,陈建荣向其介绍公司在青岛的代理逄某。其投资获利9000元。
    8、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其表妹程某甲打电话说逄某有个好项目。其到台东宾馆见到逄某等人,逄某让陈姓男子介绍,他说这个项目是平板电脑,买电脑有利。逄某给其一张表,上面写了投资方案。程某甲借给其2万元用于投资,其从程某甲处领了三台电脑。之后,逄某几次打电话让其多找人投资。后来,逄某将其叫到她在黄台路的办公室,让其投资6万元,三个月内返还3万元,一年能挣6万元。其以儿子韩晓星的名义投资6万元,收到麦拓公司9台电脑。2011年10月份,麦拓公司在热河路魅力海岸酒店召开了一次庆功会,公司总部来了六七十人。
    9、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吃饭的时候看到一个人拿着一个笔记本电脑,其就买了一台。麦拓公司给了崔竹香的账户,其将4000元存进这个账户就成了三级分销商,其上级是李某甲。
    10、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期间,陈建荣介绍其买电脑,说电脑用一段时间之后就归自己了,介绍朋友还能赚钱。其投资12万元成为麦拓公司的分销商。
    1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朋友陈某介绍知道麦拓公司。其投资6万元,存入了崔竹香的账户。
    1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其在网上搜索买电脑,搜到麦拓公司团购,其将2万元存入崔竹香的账户,第三天收到电脑,公司的人还说这是新西兰的公司,为了进入中国市场宣传所以免费送电脑,但必须先交部分费用,三个月后返还。
    13、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4日,逄某、崔竹香打电话让其到台东宾馆。麦拓公司的刘经理介绍麦拓公司购买电脑的政策,并说每推广一人获得下线缴纳金额10%的返利,根据每个级别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销回佣,例如二级5%、三级15%等,此外还有分销代理奖。讲课之后,逄某又给其详细介绍购买电脑的好处。当天其将2万元交给崔竹香和逄某,他们让其把钱交给刘总,后来其根据他们的要求将钱存入银行,算是2万元购买了3台电脑,成为麦拓公司的二级分销商。2011年8月4日前后,其又投了4万元成为三级分销商。其介绍单玉华投资4000元、刘某投资2万元。
    1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逄某向其介绍麦拓公司,投资2万元购买3台电脑成为公司二级分销商,每90天返还购买金额的50%,每推广1人获得下线投资金额10%推广费。其通过逄某投资3万元,获得大约1万元返利。
    1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逄某向其介绍麦拓公司,投资6万元购买9台电脑成为公司三级分销商,每90天返还购买金额的50%,每推广1人获得下线投资金额10%的推广费。其通过逄某投资6万元。另外,其介绍高义航投资6万元、陶丛坤投资6万元、冯湘投资2万元,获得2.1万元推广费。
    1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朋友陈某向其介绍4000元买电脑,6个月后返回4000元。10月份,陈某带其到大连路麦拓公司,一名逄姓大姐向其介绍了购买电脑的情况。后来,其将4000元存入麦拓公司崔竹香的账户,但一直没返还。
    1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纪某向其介绍4000元买电脑,三个月返还2000元,半年全部返还。2012年1月10日前,其将4000元交给了纪某购买电脑。
    18、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朋友陈某介绍其购买麦拓公司的电脑,其将4000元存到陈某的卡上,让她帮助办理。
    1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其通过纪某认识陈建荣,陈建荣介绍其买电脑,并且介绍朋友还能赚钱,本金也能返还。其将6万元现金交给陈建荣购买电脑,成为麦拓公司的三级分销商,其上级分销商是纪某。
    20、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李姐介绍其买麦拓电脑,说电脑是公司的宣传品,介绍朋友购买能赚钱,以后还能返还本金。后其将2万元打到李姐的卡上购买了3台电脑,成为麦拓公司的二级分销商。
    21、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景某介绍其买麦拓电脑,说电脑是公司的宣传品,介绍朋友购买能赚钱,以后还能返还本金。其将6万元存到陈建荣的卡上,成为麦拓公司的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但没有返还。其上级分销商的景某。
    2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李建荣介绍其买麦拓电脑,说电脑是公司的宣传品,介绍朋友购买能赚钱,以后还能返还本金。其将6万元存到陈建荣的卡上,成为麦拓公司的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但没有返还,因为12月份公司出事了。其上级分销商是陈建荣。
    23、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前后,崔竹香向其介绍麦拓菲乐电脑,并介绍认识了逄某。后来,麦拓公司的刘永胜介绍了麦拓公司购买电脑的政策,推广下线可以获得10%的返利,还可以享受分销回佣。其以妻子刘志霞的名义将6万元交给刘永胜成为公司的三级分销商。其介绍于立投资2万元、徐修晓投资2万元、孙珍山投资6万元、陈良顺投资6万元、母亲李秀兰投资6万元。通过介绍这些人参加麦拓公司,其获得8万余元,但这些钱都给了出资人。2011年7月份,其到三亚参加了麦拓公司的授奖大会。
    24、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天,陈建荣向其推销麦拓公司的菲乐电脑,并介绍了公司购买电脑及返利的情况。2011年6月份,其到陈建荣在泰山路35号1618室的办公室,交给她2万元,陈建荣给了3台电脑。
    2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天,陈建荣向其推销麦拓公司的菲乐电脑,并介绍麦拓公司购买电脑及返利的情况。2011年6月份,其在陈建荣位于福州南路的办公地点交给她6万元,几天后其在麦拓公司的网站上确实看到了投资记录。三个月后,陈建荣给了几千元的返利,后来公司规定不拉人就不返利。其找陈建荣交涉,陈建荣带其找到逄某,逄某说不要再投了,拿不回来了。
    26、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天,邻居陈某向其推销麦拓公司的菲乐电脑,说他姐姐陈建荣做这个业务,并介绍了购买电脑及返利的情况。2011年10月份,其跟随陈某在陈建荣位于福州南路的办公地点交给陈建荣6万元,几天后快递寄来了9台电脑。后来其未收到返利,陈某说公司停了,其向陈某要钱,她还给了其2万元。
    27、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干房屋中介,并认识了陈建荣、陈某。陈建荣向其推销麦拓公司的菲乐电脑,介绍了公司的返利情况。后来陈建荣多次给其打电话。2011年10月底,其到陈建荣位于福州南路的办公地点,交给陈建荣4000元,陈建荣交给其一台电脑,并给了麦拓公司的网址和密码。陈建荣说半年就可以将买电脑的钱返还,让多拉几个人买电脑。
    2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其将位于大连路御苑山水小区6号5号楼1905户的房子租给了逄某,逄某向其推销麦拓公司的菲乐电脑,并介绍了返利情况。7月初,其将6万元交给逄某,后在公司网站上看到了投资情况,并收到了9台电脑。三个月后,其收到2.7万元返利,后来就不返利了。
    2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下旬,程某甲说她加入了麦拓公司,卖电脑能挣钱,让其加入。2011年8月11日前后的一天,程某甲带其到大连路麦拓公司办事处,逄某介绍了麦拓公司购买电脑及返利情况,并劝其加入。后其将2万元交给逄某,几天后收到了3台电脑,并成为麦拓公司的二级分销商。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逄某供述,2011年6月13日,朋友李家说他正在推销麦拓电子有限公司的菲乐牌平板电脑,该也想做。第二天,李家介绍该认识了麦拓公司的刘永胜,他负责菲乐电脑在青岛的推销。刘永胜介绍麦拓公司的一家新西兰企业,在中国推销平板电脑,不在商场销售,靠经销商在各地宣传推广,经销商可以免费使用电脑,具体方案是4000元购买1台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购买3台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购买9台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单月推销的电脑金额达30万元且推荐客户在2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10万元就可以升到服务中心,6个月内达到100万元且客户在3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20万元就可以升为城区代理,城区以上级别分别为区域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大区域代理,共9个级别的代理商。每推广一人获得下线缴纳金额10%的推广返利,根据每个级别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销回佣,例如二级5%、三级15%,平级只能拿5%,有极差还要以自己的极差减去刚发展下线的极差,此外还有分销代理奖,就是一级享受二代:1代3%、2代3%;二级享受四代:1代3%、2代3%、3代3%、4代2%;三级享受六代:1代3%、2代3%、3代3%、4代2%、5代2%、6代2%。当天该交给刘永胜2万元成为二级分销商,之后该发展了袁锐、姜国强、崔仙夏、崔竹香成为二级分销商;发展綦瑞娥、官红为一级分销商,但官红的钱系该垫付。此后,该又发展了王某丙、吕某、王爱兰、刘淑兰,该还垫钱以丈夫徐德田、儿子肖琨列入该的下线。因为业绩突出,2011年7月初,刘永胜通知该和崔竹香、薛某、陈建荣到三亚参加授奖大会。2011年7月底,张总、刘总、陈总到青岛,公司出资3.3万元作为房租,该租赁了黄台路1号御苑山水小区5号楼1902房间作为办公使用。2011年11月底,公司不再返利,该告诉下线不要再往公司汇钱。2011年12月,该怕公司倒了,就找人到公司网站上将发展下线的资料打印出来。根据账目显示,该发展的或者发展的人再发展的人数共计一百多人,该通过发展下线获利37万余元,这些钱该拿出3万余元用于公司招待,拿出5万余元还给下线。
    2、同案人崔仙夏供述,2011年6月份,逄某向其介绍麦拓公司有电脑出售。后来在威海路步行街的一家咖啡店,刘总介绍了公司购买电脑的方案,4000元购买1台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购买3台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购买9台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单月推销的电脑金额达30万元且推荐客户在2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10万元就可以升到服务中心,6个月内达到100万元且客户在3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20万元就可以升为城区代理,城区以上级别分别为区域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大区域代理,共9个级别的代理商。每推广一人获得下线缴纳金额10%的推广返利,根据每个级别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销回佣,例如二级5%、三级15%,平级只能拿5%,有极差还要以自己的极差减去刚发展下线的极差,此外还有分销代理奖,就是一级享受二代:1代3%、2代3%;二级享受四代:1代3%、2代3%、3代3%、4代2%;三级享受六代:1代3%、2代3%、3代3%、4代2%、5代2%、6代2%。之后,其给了逄某2万元成为公司的二级分销商。期间,朋友陈建荣说想买电脑,其就将麦拓公司的情况告诉她,其带着陈建荣找到刘总,刘总介绍了公司的情况。陈建荣以其丈夫的名义购买了4000元的电脑,陈建荣自己成为她丈夫的下线,购买了6万元的电脑。7月份,麦拓公司在黄台路租了办公场所作为青岛的办事处,逄某负责办事处的工作。其介绍曹某投资2万元、吴燕投资2万元。其上级分销商是逄某。
    3、同案人崔竹香供述,2011年6月15日,逄某打电话让其到台东宾馆,并介绍认识了麦拓公司的刘永胜。刘永胜介绍麦拓公司的新西兰企业,在中国推销菲乐平板电脑,经销商能免费使用电脑,具体方案是4000元购买1台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购买3台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购买9台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单月推销的电脑金额达30万元且推荐客户在2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10万元就可以升到服务中心,6个月内达到100万元且客户在3个不同渠道、每个渠道大于20万元就可以升为城区代理,城区以上级别分别为区域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大区域代理,共9个级别的代理商。每推广一人获得下线缴纳金额10%的推广返利,根据每个级别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销回佣,例如二级5%、三级15%,平级只能拿5%,有极差还要以自己的极差减去刚发展下线的极差,此外还有分销代理奖,就是一级享受二代:1代3%、2代3%;二级享受四代:1代3%、2代3%、3代3%、4代2%;三级享受六代:1代3%、2代3%、3代3%、4代2%、5代2%、6代2%。刘永胜和逄某说每个人发展加入的人员越多,自己挣的越多。后其将2万元交给逄某,并给了上网的账号和密码,后来又投资4万元成为三级分销商。其和逄某一起向程某甲、邢某说了公司的情况,他们二人每人投资2万元,程某甲作为其下线,邢某是程某甲的下线。后来,其介绍薛某以他妻子刘志霞的名义投资6万元、韩秀兰投资2万元、邢兰英投资6万元、张凤霞投资6万元。2011年11月12日,其以儿子马磊的名义投资2万元。2011年10月中旬前后,因发展人员和金额够了,其自动升级为服务中心级别。平时其和逄某在青岛办事处,逄某的级别是区域代理,青岛地区只有李家的级别比她高。
    4、同案人李宪明供述,2011年3月底,该通过朋友认识张耿清、余丰。张耿清是麦拓(新西兰)公司中国区负责人,余丰是张耿清的助理。该从张耿清处得知麦拓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产品是菲乐平板电脑。张耿清让该到他公司工作。2011年4月份,该到麦拓公司担任维修部负责人、电脑技术负责人。该负责给各地参加麦拓公司传销活动的人讲解麦拓公司平板电脑的好处、使用方法,还负责维修出现故障的菲乐电脑。麦拓公司给下线的菲乐电脑都是在深圳市组装的山寨货,麦拓公司以远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卖给下线。麦拓公司从事传销的方案是,4000元购买一台8英寸平板电脑成为一级分销商,2万元购买3台9.7寸平板电脑成为二级分销商,6万元购买9台9.7寸平板电脑成为三级分销商,每90天按照购买金额的50%返还。客户还可以成为城区代理,城区代理以上级别分为区域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大区域代理,共9个级别的代理商。每发展一个下线都可以获得奖金。该在真实姓名是李宪明,2012年2月份,该在南宁朝阳广场让一名男子办了一张户籍证明,身份信息是黄洪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该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逄某无前科,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正峰
    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
    人民陪审员  杨淑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红红
    书 记 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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