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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东刑一初字第96号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9-25)



    (2015)东刑一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又名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6日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立红,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义,山东鲁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刚林、韩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唐立红、卢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侯某某分别提出两项指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情节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争论及各自理由,分别评判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侯某某伙同王某一、李某某(另案处理),为独揽日东高速东明县菜园集镇支寨行政村支寨村南的工地运送砖渣生意,商议欲故意拦截他人车辆,引发矛盾,挤兑他人。2012年12月2日上午9时许,王某一、李某某在工地上故意堵王某二的车辆,从而引起争执。王某某当即给被告人侯某某打电话,告知事由并让其过来帮忙打架,被告人侯某某赶到现场与对方谈判未果,随后王某某、李某某伙同闻讯赶来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殴打王某三、王某二,致王某三面部、右眼等处受伤,王某二右眼、鼻部等处受伤。经鉴定,王某三、王某二的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鉴定结论、证人王某一、李某某、张某一、王某四、王某五、王某六、王某七、张某二、郝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三、王某二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侯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伙同王某一、李某某共同商议,为独揽东明县菜园集乡支寨行政村支寨村南新日高速工地运送砖渣生意,予借故堵住他人车辆,引发矛盾,以挤兑他人。2012年12月2日上午9时许,王某一、李某某在工地上故意堵住王某三、王某二的车辆,从而引发争执殴打。王某一当即打电话给被告人侯某某,告知事由并让其过来帮忙打架。被告人侯某某到现场通知张某某等人后,其与对方“谈判”未果,随后王某一、李某某伙同闻讯赶来的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殴打王某三、王某二,致王某三面部、右眼等处受伤,王某二右眼、鼻部等处受伤。经鉴定,王某三、王某二的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业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侯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6日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3、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侯某某因打架于2008年4月2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4、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8月23日东明县公安局对王某一、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立案侦查。5、调解协议书证明2013年1月6日,王某一、李某某等人一次性赔偿给王某二、王某三10万元,王某二、王某三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6、鉴定结论,2012年12月12日,经鉴定王某三的伤情系轻伤,王某二的伤情系轻微伤。2014年7月30日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王某三的伤情系轻微伤。证明根据新的伤情鉴定标准,二人均为轻微伤。7、证人王某一证言,证明被告人侯某某伙同王某一、李某某三人商议故意找事堵车,引发矛盾,从而挤走王某三。在发生矛盾时王某一给侯某某打电话前来帮忙打架,以挤兑王某三等人。侯某某到场后授意去打对方人员,并证实侯某某叫来张某某等七八人,均参与打了对方人员。后来赔偿王某三、王某二10万元钱,是经其与侯某某、李某某共同商议出资赔偿的。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侯某某事先伙同王某一、李某某三人商议故意找事堵车,引发矛盾,从而挤走王某三、王某四。在发生矛盾时给侯某某打电话前来帮忙打架,以共同挤兑王某三、王某四。侯某某到场后又打电话叫来张某某等人,在侯某某的授意下,王某一、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参与了打击对方人员。后来赔偿对方的钱是其与侯某某、王某一共同出资的。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与侯某某、李某某、王某一合伙给新日高速送砖渣时发生争执。打架时其不在现场,打完架后看见侯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现场的情况,后来算账时,赔偿给对方的钱群体合伙人平摊的情况。10、证人王某四证言,证明其和王某一、李某某都是新日高速公路的供料方,王某一、李某某想垄断生意,故意堵车找事,叫人殴打致王某三、王某二受伤,其打电话报警后,对方开车跑了的情况。11、证人王某五证言,证明其和王某四、王某三是合伙人。王某一、李某某堵住了我们的车,就和他吵,其就去其他地方缷料,回来看见公路边上停有四五辆轿车,王某一、李某某和二十多人正围着王某二、王某三拳打脚踢,就赶紧过去,王某一他们开车跑了。12、证人王某六证言,证明当时看到王某二、王某三被人殴打的情况。13、证人王某七证言,证明内容与王某六基本一致。1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当时看到打架的情况,并看到侯某某在现场。15、证人郝某某证言,证明当时看到有五六个年轻人打两个年轻人,拳打脚踢,打了一会,打人的人就跑了的情况。16、被害人王某三陈述,证明当时侯某某、王某一、李某某想要垄断给工地送砖渣的活,非法堵车,引起争执,后被告人侯某某赶到现场,和其说不让其干拉砖渣这个活,其不同意后,来了十多个人殴打被害人的情况。17、被害人王某二证言,证明内容与王某三所证基本一致。18、被告人侯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侯某某接到王某一让其叫人帮忙打架的电话,后去了现场,对方报警,后来从其与王某一、李某某合伙的工地上拿钱赔偿受害人的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2月份,在东明县东方威尼斯水世界洗浴中心客房及附近一空房张某一(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经张某一默许,多次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进行“放冲”。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办案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李某一、柏某某、张某二、赵某某、余某某、冯某某、郁某某、葛某、李某二、靳某某、张某一、李某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宽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对本起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主动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2月份,在东明县东方威尼斯水世界洗浴中心客房及附近一空房张某一(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经张某一默许,多次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进行“放冲”。
    上述事实,有下列业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办案说明,证明张某一因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贾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段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东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辨认笔录,证明柏某某辨认出李某在东方威尼斯水世界赌场上放冲、赵某某参与赌博;张某二辨认出赵某某、郁某某参与赌博;赵某某辨认出张某一组织赌博、李某在赌场放冲、马某某参与赌博;葛某辨认出侯某某、李某在赌场放冲、张某三在赌场上帮忙、张某四参与赌博、张某一开设赌场;李某二辨认出张某一、侯某某是开设赌场的人、李某是放冲的人。3、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赌场所在位置相关房间情况。4、证人李某一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后大概有一个多月的时间,知道张某一等人经常在水世界客房里开房间联系人组织赌博,见过经常参与赌博的人有聂某某、柏某某、赵某某、张某四、段某某、葛某、张某二、马某、大赵三、大涛的等人,听说他们主要是通过推筒的、推牌九、斗牛等方式赌博,每次的输赢情况多的时候十几万,少的时候也有七、八万元钱。是侯某某在这里放冲,一般是每一万元钱每天收300至500元的利息,见过一个叫李某(音)的小孩跟他掂包、扛着钱、记账,见他们在水世界大厅里面算过账,当时他们俩拿着一个记账本兑账,说的就是放冲的事情。5、证人柏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份,东方威尼斯水世界开业后,尚某某和聂某某给其打电话后就开始在水世界的客房部房间里面进行赌博,一共持续了有一个月左右。开始时尚某某和聂某某联系我们几个人过去赌博,后来是跟着聂某某的一个叫张某一的人负责联系人,为我们赌博的人服务。先后在“666”、“999”房间赌过,最后,我们也在棋牌室赌过一段时间,每次参与的人都不完全一样,能记起来经常参与的有其和聂某某、“龙龙”、葛某、“大涛的”、“马四”、“铗的华”、“大杨三”、张某四、张某二等人,一共有十几个人。赌博的方式主要是推牌九,每次每人的输赢一般都有一、两万元。给尚某某开车的侯某某和跟着侯某某的一个小孩在这里放冲。一万元钱每天抽200元利润。放冲的钱是侯某某的。在水世界赌博期间,开始时侯某某去,后来侯某某出面少了,都是跟着他的这个小孩在场上放冲。侯某某在水世界赌博期间一共放了大概有几十万元钱。6、证人张某二证言,证明在2014年1月份,聂某某让其去东方威尼斯洗浴中心去参加赌博的情况。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东方威尼斯是尚某某经营的,其和李某一也是从尚某某手里购买的股份,一共到东方威尼斯参与赌有十几次。在这个赌场上,侯某某带着一个叫“李某”的小孩在赌场放冲,就是向参与的赌博的人提供赌资。放冲的钱是侯某某的。开始的时候是侯某某带着“李某”在赌场放冲,需要用钱的人就找侯某某要冲钱,后来赌场的人都知道“李某”只跟着侯某某扛钱的了,侯某某就不用每天都去了,赌场的人需要用钱就可以直接找“李某”拿,由“李某”负责记账,再向侯某某报账。一般是每一万元钱每天300元钱的利润。侯某某和“李某”在这个赌场上一共发放了几十万元钱,利润也就是几万多元钱。8、证人余某某证言,证明在2014年1月份的时候,去东方威尼斯洗浴中心洗澡时参与赌博的情况。9、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初,接到柏某某的电话后,去威尼斯水世界玩。这个赌场也是推牌九。一副牌推两把,比大小,谁大谁赢。也是一个庄家,三个占门的。庄家推锅,占门的和其他跟着钓鱼的下注最少1000元最多不能超过2000元。这个赌场是聂某某、张某一、柏某某他们几个人组织的。可能还有尚某某的股,在场上放冲的是尚某某的徒弟侯某某。侯某某在赌场放冲是拿10000元钱扣200-300元的利息。其在这个赌场赌博一共玩了3天,一共从他拿了16万左右的冲钱,都是扣除200元的利息。10、证人郁某某证言,证明东方威尼斯水世界开门第一天,张某一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水世界后院一个棋牌室里面,后来在水世界的客房部房间里面进行赌博,一共参与了有七八次。侯某某在场上放冲,当时侯某某还带着一个年轻男子,那名男子帮侯某某掂包,其在这个赌场上借过侯某某三万元钱,借他钱没给过他利息,但每次赢钱之后都给他二三百元钱,他借给别人钱如何收取利息其不清楚。11、证人葛某证言,证明东方威尼斯这个赌场是张某一组织的。在这个赌场上,侯某某带着一个叫“李某”的小孩在赌场放冲,李某给侯某某提装钱的包。侯某某当时给尚某某开车,不是每天都在赌场上,他不在赌场时,就把钱交给李某,让李某在赌场上放冲,李某在赌场上放冲的钱都是侯某某的,李某帮忙给侯某某放冲,侯某某每天给李某几百块钱。一般是每一万元钱每天300元钱的利润,就是在借冲的同时支付,借一万元钱就给9700元钱,还钱时还10000元。在赌场上借侯某某和李某的冲钱,都是由“李某”记到一个本上记着,李某平时扛个包,包也不大,里面装放冲的钱和一个记账本。其参与的这三、四十次赌场平均每天能放出三、四万或者四、五万元的冲钱,整体在这个赌场放出去大概有一百多万元钱,利润也就是三、四万元钱。其借过侯某某和李某的三、四回冲钱,一共有五、六万块钱。柏某某和聂某某有钱,没借过侯某某和李某的冲钱,其余经常参与赌博的人都借过侯某某和李某的冲钱,具体多少不清楚。应该是张某一让侯某某在这个赌场放冲的。12、证人李某二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有半个月左右的时间,“中华”和张某一给其打过三、四次电话,让其去“东方威尼斯洗浴中心”俱乐部去打牌赌博。过去的时候,见柏某某、葛某、张某二、“光头”、聂某某正在用牌九赌博,旁边有“中华”、张某一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小男孩站着看,其就在旁边钓鱼,有时也占门,过了一会儿一个叫“登付”绰号叫“二福”的男孩及一个提挎包的男孩也过去了,“二福”参与了赌博,那个提挎包的男孩在赌博场上给输钱的人提供资金,具体用他的钱有没有利息不清楚。13、证人靳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后,尚某某和赵某某、候某某、聂某某、柏某某、李某一、段某某等人在东方威尼斯洗浴赌博,尚某某一般不参与赌博,赌场上由候某某放冲,这个情况其是听候某某说的,他说他在这个赌场放冲等情况。14、证人张某一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威尼斯洗浴中心才开业没有多长时间,其和聂某某、柏某某,张某二、尚某某经常在这洗浴中心玩,里面还有套间能玩牌。几个人就说组织一个场,由其招呼着这个赌场,这个洗浴中心有尚某某的股份,其在这招呼赌场尚某某不收其费用。经常在这赌场玩的有聂某某、尚某某、柏某某、张某二、“龙龙”,侯某某、余某、杨某、李某一、段某某、张某四、葛某、李某二、马某、“二福的”几个人,赌场人少的时候他们就玩斗地主,后来就开始玩起了牌九。这赌场上侯某某和给他拎包的李某在这个赌场上放冲。侯某某是尚某某的徒弟,也经常在这赌场玩,起初赌场上谁的钱输完了,他就借给别人钱,不收利息。后来慢慢的谁借他的钱就开始收取利息了,李某是侯某某的小弟,负责给侯某某拎包。只有他们两个在这放冲,他们在这放冲也没给其说,因为他是尚某某的徒弟,侯某某在这放冲能让赌场有更好的盈利,其也没说什么。放冲就是赌博的人谁借侯某某一万元,侯某某就从中提出二百元或三百元的利息钱,先把利息提出来。还给侯某某钱的时候还一万。侯某某在赌场内放冲盈利多少钱不清楚。侯某某有的时候也参与赌博,不过他一般都是以放冲为主。这个赌场是从2013年10月份左右开始的,大约运行了2个月左右。1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侯某某让其在威尼斯水世界帮侯某某放冲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对寻衅滋事犯罪的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犯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崔宏平
    审 判 员  唐金玉
    人民陪审员  赵爱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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