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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郓刑初字第210号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10-25)



    (2015)郓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郓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20日经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国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2012年年底以来,被告人丁某在担任郓城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主任期间,对乡镇卫生院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负有监管职责,但其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郓城县张鲁集乡卫生院自2013年至2014年共挪用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369976.91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丁某户籍证明、任职文件、会计凭证、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陆某、侯某、何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对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各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记账,具有监管审核职责,其作为核算中心主任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卫生院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国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档案、××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通过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2012年年底以来,被告人丁某在担任郓城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和“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对乡镇卫生院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负有监管审核职责,但其工作上严重不负责任,未按国家规定对补助资金设立专账管理,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将卫生院职工工资、水电费开支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外的支出列为专项补助资金的支出,放任郓城县张鲁集乡卫生院自2013年至2014年共挤占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369976.91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丁某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丁某出生于1971年2月5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立案决定书。证实郓城县人民检院于2015年3月20日对丁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3、破案经过。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局经侦查发现郓城县张鲁集卫生院存在挪用、挤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用于卫生院日常经营的情况,郓城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对该专项资金日常使用具有监管职责。检察院进行初查时,丁某对上述事实如实进行了供述。决定立案后,电话传唤丁某,其自行到案,对其玩忽职守的事实予以供认。
    4、郓卫字(2011)109号文件、郓人社任(2013)49号任免通知。证实丁某于2011年11月28日被任命为郓城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主任。
    5、更换印鉴申请书。证实2012年12月30日,郓城县卫生局的账户更换个人名章,由葛某更换为丁某。
    6、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文件。证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
    7、财政部财社(2010)311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证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8、《郓城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与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郓城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郓城县“公共卫生服务惠万家工程”实施方案》、《郓城县卫生局、郓城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2012年度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等文件。证实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和资金管理使用作出详细规定,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支出。要严格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支管理,健全财物管理,准确进行财物核算,提供资金使用效益。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项目补助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9、郓城县张鲁集乡卫生院记账凭证及收支情况说明。证实自2012年至2014年,郓城县卫生局向郓城县张鲁集乡卫生院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3044857元,该院将专项资金混同其他资金共同使用,其中2013年至2014年共有369976.91元专项资金用于职工工资、水电费等其他开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侯某(郓城县卫生局局长)证言。证实郓城县卫生局自2011年开始每一季度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但对专项补助资金没有进行监管。有些营运状况不好的医院存在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情况,其安排卫生局结算中心要对这部分账目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能下账到公共卫生资金科目中,具体的资金使用情况,丁某没有向其汇报。
    2、证人王某(郓城县卫生局副局长)证言。证实郓城县卫生局会计结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卫生局下属卫生院的账目开支,并监督卫生院各项资金的使用。2013年来,丁某任卫生局成立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工作职责是负责项目资金成本测算、使用监管、数据收集与统计上报。
    3、证人陆某(郓城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证言。证实会计核算中心对专项资金没有建立专账管理,而是与各卫生院日常业务一个账户、一个账簿、一个银行存款户,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收支作为卫生院账户上的一个科目出现,只要卫生院账户上有余额,不管是公共卫生项目的资金还是卫生院的其他收入,丁某都同意支付。其向丁某汇报过卫生院挤占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情况,他没有提出过要求。
    4、证人郭某(郓城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后丁某负责会计核算中心的日常工作,他未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卫生院的报账员报账时说他们的院长同意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支付卫生院的日常支出,其就对挤占行为没进行阻止。
    5、证人何某乙(郓城县张鲁集卫生院院长)证言。证实丁某任职后没有执行相关专款专用、建立专账管理的规定,放任张鲁集乡卫生院挤占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事实。
    6、证人何某甲(郓城县张鲁集卫生院报账员)证言。证实丁某知道张鲁集乡卫生院以职工工资、水电费支出等挤占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情况,而依旧不负责任放任不管,张鲁集乡卫生院自2013年至2014年度共挤占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369976.91元。
    7、证人葛某证言。证实丁某于2013年兼任“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具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成本测算、使用监管、数据收集与统计上报的职责。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丁某供认其知道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的规定,但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结算中心工作人员给其汇报有的乡镇卫生院挤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但其没有处理;2013年年底上级来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挤占现象,扣了很多分,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也没有采取整改措施。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违反了惠民、利民的国家政策,使辖区部分居民没有受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福彪
    审 判 员  田秀芳
    人民陪审员  乔庆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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