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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菏牡刑初字第551号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9-8)



    (2015)菏牡刑初字第55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艳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7月份某日,被告人徐某甲为参加菏泽市牡丹区(英语)教师资格考试,因找人带考,遂通过办假证的小广告联系他人办理了一张头像为代考人头像、身份证信息为其本人信息的居民身份证,供考试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乙、张某、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假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鉴定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国家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省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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