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滨刑初字第256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滨刑初字第256号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
    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化名刘斌,谎称自己有能力给被害人刁某的两个孩子办理小学借读、当兵事宜,编造交借读费、找关系等理由,先后骗取刁某现金共计38000元。
    二、招摇撞骗
    2014年8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先后通过广播交友栏目、网络QQ与赵某、常某相识,化名刘斌,冒充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东城交警大队正式民警,利用假警服、假警察工作证及警用对讲机等,骗取赵某、常某的信任,以谈恋爱为名,与赵某其同居,骗取赵某9600余元,多次与常某发生性关系。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被害人刁某、赵某、常某陈述,证人李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假警官证、对讲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招摇撞骗
    1、2014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广播交友栏目与赵某相识,化名“刘斌”,冒充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正式民警,并多次穿假警服给赵某看,骗取赵某的信任,以与赵某谈恋爱为名,与其同居,先后以还透支卡、修车、与人打架赔偿他人损失等各种名义骗取赵某现金9600元。
    2、2015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网络QQ聊天与常某相识,化名“刘斌”,冒充滨州市公安局东城交警大队正式民警,通过穿假警服,拿伪造的警察工作证(编号060169,职务民警,单位特巡警支队)、警用对讲机等,骗取被害人常某的信任,以与常某谈恋爱为名,多次与常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赵某陈述,其通过滨州交通音乐之声一个交友栏目认识自称在特警队上班的“刘斌”。两人见面后就发生了性关系,后同居。八月份的某天,刘斌向其借款500元钱偿还透支卡。过了几天他以修车名义借钱,其就把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卡给他了,里面有3200元钱,他拿着储蓄卡一直没有还,分手后其去挂失,这张卡里的钱已经没有了。九月份,“刘斌”说他和别人打仗了向其借钱,这次其给他6000元,之后,他就不回来了,电话就处于关机状态。
    (2)常某陈述,其通过QQ群聊天认识自称是在东城交警上班的市交警队正式民警“刘斌”,经常在其面前穿警服、作训服,平时还经常带着对讲机,里面经常出现关于交警工作的内容,还给其看过他穿着警服的照片。其非常信任他,认识几天后其与刘斌就发生性关系了,共发生过两三次性关系。
    2、证人李某证言,其与赵某是姨表兄妹关系。证实其于2014年9月10日往赵某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号上汇款1000元。
    3、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2月19日为滨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二大队协勤人员,其离职后单位配发的警用标识物件已全部收回。
    4、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辨认情况。
    5、物证,警服一件、防爆灯一个、对讲机一个、工作证二本,经被告人刘某甲辨认,系其为骗取赵某、常某信任所用。
    6、书证
    (1)滨州和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结算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9月6日维修汽车费用为2159.35元。
    (2)赵某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载明被害人赵某银行卡2014年9月6日前余额为3100元,以及9月6日以后的交易情况。
    7、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赔被害人刁某38000元、赵某9600元,被害人刁某、赵某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这由被害人所写的收条、谅解书所证实。
    二、诈骗
    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化名刘斌,谎称在滨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工作,有能力给被害人刁某的小女儿办理小学借读事宜,编造交借读费、送礼等理由,先后骗取刁某现金13000元。后又谎称其亲戚在滨州市滨城区武装部负责征兵,可以帮助刁某大女儿办理当兵事宜,以送礼为由骗取刁某25000元。刘某甲骗取上述钱款后用于自己挥霍,后关闭手机逃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刁某陈述,经刘某乙介绍,其认识了刘斌(刘某甲)。刘斌说他在公安局刑警支队上班,可以给其小女儿办理借读事宜,其就给了刘斌2000元钱请人吃饭,后又分两次给了刘斌11000元用于送礼。因其想让其大女儿去当兵,刘斌说他有亲戚在滨城区武装部负责征兵。7月下旬,其分三次给了刘斌11000元用于送礼。过了四五天,刘斌让其准备6000元钱,其到武装部门口给刘斌送了3000元。后来其又分两次给了刘斌11000元现金。到了2014年8月28日其小女儿开学的日期,其给刘斌打电话就打不通了。
    2、证人刘某乙证言,2014年6月份左右,其通过朋友认识自称在滨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上班的“刘斌”(刘某甲),后又介绍刁某和“刘斌”认识,“刘斌”说能帮刁某的小女儿上新六中需要请人吃饭及送礼,刁某当面给了“刘斌”3000元钱。以后他们就单独联系了。后来其见过“刘斌”给刁某的借读费收据。7月底,刁某说她大女儿去当兵的事也找“刘斌”了,又给过“刘斌”钱。
    3、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载明被害人刁某、证人刘某乙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辨认情况。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载明在被告人刘某甲家中搜查、扣押刁某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刁某两个女儿的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
    4、收据一份,经被告人刘某甲辨认系其为骗取被害人刁某的钱财而出具的借读费收据。
    5、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钱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刘某甲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及扣除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的12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警服一件、防爆灯一个、对讲机一个、工作证二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艳芳
    人民陪审员  张志军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利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