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岱商初字第658号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11-5)



    (2015)岱商初字第658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严娜,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胡圣祥,泰安岱岳夏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纪峰
    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
    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