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天刑初字第329号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天刑初字第329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住山东省商河县。
    公诉机关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醉酒驾驶某号牌小型轿车,沿国道1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南市天桥区黄河大桥北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状态。2015年1月7日,路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张晓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明夏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