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刑初字第145号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9-1)
(2015)月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X,女,1964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6日,被告人杜XX在其所开设的“康盛动漫”游戏机室内(位于鹰潭市百佳城一区眼镜市场东西G-A20-11轴线一店面),将1组8台“五星宏辉”赌博机与1组8台“龙腾四海”赌博机摆放在该游戏室内供人赌博。2014年10月13日,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民警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二组赌博机及正在“五星宏辉”赌博机上参赌人员谌XX、徐XX。
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杜XX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博机供人赌博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XX在庭审时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
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康盛动漫”现场照片、设备认定书、企业变更信息、公司设立等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常住人口信息表、“康盛动漫”被查处资料;证人胡XX、龚XX、黄XX、徐XX、谌XX的证言;被告人杜XX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室内设置多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XX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杜XX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腾飞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李舒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邹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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