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赣民特字第2号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15-9-14)



    (2015)赣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刘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XX,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人刘XX要求宣告陈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XX于2015年1月30日来院称,其儿子陈XX于2014年7月12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证明陈XX不可能生存,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陈XX已死亡。
    经查:陈XX,男,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下落不明前住赣县XX大道XX城XX栋XXX室。2014年7月12日晚19时许,陈衍X带着其学徒工陈XX到赣县杨仙大道樱花酒店下面的河里游泳,陈XX在游泳中意外溺水,至今未浮出水面,虽经申请人和有关部门打捞,未打捞到尸体。赣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陈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陈XX因意外溺水下落不明,虽经申请人和有关部门打捞,未打捞到尸体,赣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XX作为陈XX的母亲,现申请宣告陈X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福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爱珍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