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一初字第566号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15-8-25)
(2015)赣民一初字第566号
原告陈XX,女,汉族。
被告杨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交44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 肖东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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