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73号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9-23)
(2015)临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妍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琳倩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15年5月8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先友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8日以临检公刑诉字(2015)24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从2014年11月开始拖欠生产一线劳动者三个半月工资,拖欠办公室和主管人员四个半月的工资,该公司共拖欠83名员工工资564196.26元。工人多次向公司讨要,但均被徐某等人以理由搪塞,并于2015年3月中旬把公司价值百万的一套设备转移走,2015年4月13日,员工发现公司股东徐某、李某、孙技(在逃)均联系不上,便将此事反映给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6日对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改正指令,要求其2015年4月19日前进行整改,但徐某、股东李某、孙技等人均逃匿,无法联系上。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罗某、黄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指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无法联系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辩护人认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考虑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及积极偿付拖欠工资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辩护人认为,公司决策是由徐某做主,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从犯;拖欠工资也是迫于公司经营困难,而非故意,且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家属也积极将拖欠的工资凑齐以便发还,请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拘役。
经审理查明,江西省高伟实业有限公司是2012年10月入驻抚州市高新区,主要生产网络通讯数据电缆,该公司有三位股东,分别是本案被告人徐某、李某、孙技。两被告人各占百分之四十七点五的股份,孙技占百分之五的股份。法人代表系被告徐某,任销售部门总经理,李某负责产品销售,孙技主要负责后勤工作。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因经营不善,从2014年11月开始拖欠生产一线劳动者三个半月工资,办公室和主管人员被拖欠有四个半月的工资,该公司共拖欠员工工资564196.26元。该公司工人多次向公司讨要,但均被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搪塞,后均躲避。经商议,2015年3月中旬将该公司价值百万的一套设备转移,2015年4月13日,该公司员工发现公司股东徐某、李某、孙技均联系不上,便将此事反映给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6日对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改正指令,要求其2015年4月19日前进行整改,但徐某、股东李某、孙技等人均逃匿,无法联系。
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分局南门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被浙江省宁波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明派出所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将拖欠的工人工资564196.26元全部交由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统一发放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二份证实,被告人徐某,1979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人李某,1979年4月25日出生。两被告人其具有完全刑事能力。
(2)高公(治)受案字(2015)0331号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5年4月22日高新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接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3)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2015年6月10日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分局南门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5月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明派出所抓获归案。
(4)抚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材料证实,2015年4月16日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建议公安部门对该公司和出资人徐某、李某、孙技立案侦查,并于4月20日将此案移送给高新分局。
(5)情况说明一份证实,高新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找到此案相关人员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主管舒带明、员工刘干明、闫慧敏、罗某、谢月兰、邓梅兰、黄某进行询问,但对于该公司83名被欠薪员工暂时无法联系上进行询问调查。
(6)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在调查中,徐某、李某交代其公司在2015年3月15日左右将一套价值几百万的生产设备运到浙江宁波交给一名叫“吴家峰”的男子用于抵债,但民警至今无法查清“吴家峰”的真实身份,暂时联系不到“吴家峰”对其进行调查。
(7)退赔银行凭证证实,两被告人家属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缴付。
2、被害人陈述
(1)罗某的陈述证实,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有徐某、李某和孙技三人,厂长是苏带明。她从2014年2月16日至今就一直是在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的跳线车间的流水线上做包装工作,每个月保底1600元,加上每个月流水线上生产的提出大概每个月有2800元左右的工资,工资是徐某直接打到她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卡上。工资只发到了2014年的12月份,从2015年1月至4月份的工资都没有发,欠了4个月工资5991元钱,2015年4月13日的时候,老板徐某、李某、孙技办公室里的东西都已经被搬空了,从2015年4月13日之后至今他们都没有接电话。车间内有三、四台生产设备在2015年3月份的时候被徐某、李某、孙技他们以生产设备陈旧需要升级为由搬走的,价值约200万元。
(2)黄丽萍的陈述证实,她是2014年2月19日开始在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跳线部门从事穿头工作。每月保底工资是1600元,另外加上计件工资、加班工资、考勤工资最高一个月领到3000多元,最低领到2400元,每个月5号由公司财务部门将工资打到她的江西省农信用社工资卡上。从2015年1月至今未领到工资,根据我的工作情况计算分别是2015年1月份3400元、2月份2249元、3月份2090元、4月份929元,共计8668元人民币。公司总共有七八十人未领到工资。
(3)谢月兰的陈述证实,她和罗燕花等人1月和2月在抚州市高伟实业有线公司做事工资没拿到,4月14日上午到工厂二楼发现二楼的所有网线产品都不见了,下午时听同事说老板把东西全搬走了,公司现在欠她1、2、3月及4月半个月的工资,总共大概6000元,大概80多人都被欠工资。公司有三个老板,叫徐某、李某、孙技。3月30号是最后一次见徐某。
(4)邓梅兰的陈述证实,她从2014年2月20日在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4月26日辞工,2014年5月13日又进公司工作。老板是徐某、李某和孙技。她的保底工资1600元,再加上计时计件工资,晚上加班工资另算,每个月可以拿2000多工资,公司从2015年1月份开始没发过工资,公司拖欠了她3个半月的工资,1月份拖欠2970元,2月份拖欠2150元,3月份拖欠2190元,4月份拖欠1066元,公司还扣了夏天的厂服钱75元,总共拖欠8445元。公司有三个厂房,每间厂房里有很多设备,听说今年4月份的时候有一台国外进口的设备被老板拉走了。
(5)熊琴的陈述证实,从2015年1月开始,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就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她是负责统计全厂员工工资情况的,她2014年11月和2015年1月到3月的工资都没拿到,总共1万元左右,在3月2日我向徐某董事长提出辞职,在3月14日正式离开公司,工资依然没有拿到。在4月10日左右交接财务上的事情,在办公室里孙总暗示她可以讲自己办公的电脑搬走,在4月14日我听以前的同事讲老板跑了,她就在下午到厂里将我办公室的电脑和打印机(大概1500元)搬回了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徐某,老板还有李某、孙技。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还欠全厂所有员工的工资,基本都是2015年1、2、3月的工资,总数可能是50万左右。
(6)刘干明的陈述证实,他在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管职务。自2012年9月就在公司工作至今。每月保底(基本)工资是5500元,另外加上工龄工资、考勤工资,一个月领到5700元左右,2014年11月份、2015年1月至今有四个半月未领到工资,共计22176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是徐某(董事长),股东有总经理李某,副总经理孙技,他们三人均为浙江宁波人,共约有七、八十人存在未领到工资的情况。2015年3月15日是星期日看到有四辆车(三辆是半挂车,一辆小货车)开到公司里装了一整套生产线(包括1台串联机、8对对绞机、8台退纽机、1台承揽机、1台护套机、1台承圈机),直到晚上8、9点才装完离开,是由孙技组织装设备的,3月15日前两天徐某对他说过是运走设备去上海升级,这套设备价值300万元以上。当时拍了一辆车的照片,车牌号是:鲁H×××××。
(7)李金标的陈述证实,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的第一期装修、第二期的3号厂房及宿舍楼的装修、办公楼的装修、马路、围墙都是由他承接修建的。自2012年我为高伟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建设以来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欠他工程款八百万元人民币左右。徐某委托的人联系他找公司的业务员冯静和车间主任刘干明,把公司的成品线、半成品、废料处理了去,处理出来的钱发员工工资。
(8)舒带明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开始,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开始拖欠全厂所有员工大概80多人的工资,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4月15曰期间公司管理层只发2014年12月工资,而车间员工发了2014年11月和12月工资,其余月份工资都没发,总共拖欠全厂员工工资大概50多万,4月14日发现公司的3个老板徐某、李某、孙技全都不见而且联系不上。总共欠他4个半月工资总计5万多元,但是在2015年2月因没钱找老板徐某借了1万元,所以该公司总共欠我4万多元工资未发。3月15日徐某对他及主管刘干明说把公司的串联机拿出去升级,后来当天就把一套串联机设备(大概价值几百万)运出厂了,2015年4月14日上午,孙技将一台测试机带走,该机子价值大概7、8万。办公室的电脑等物品听说是4月15日员工罢工的第二天财务人员熊琴和董总监带走的。
(9)闫慧敏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到4月14日期间,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欠所有员工大概80多人3个半月的工资未发,总数50万左右,公司欠他1、2、3、4月上半月这3个半月工资,总共大概9700元。
在2015年3月13日时他和老公刘干明接孙技经理电话,让他们3月14日和3月15日来上班帮忙搬机器。3月14日她和刘干明、苏带明三人来到厂里上班,孙技经理叫他们3人将1楼的一套金东设备拆分离,3月15日上午从外面来了好像3辆大货车,将拆的金东设备装上大货车托运走了,孙技经理对他们设备拿去升级
3、被告人供诉与辩解
(1)徐某的供诉与辩解证实,江西高伟实业公司于2012年10月成立,法人代表是他,李某和孙技是股东,他和李某各占47.5%的股份,孙技占5%股份。他负责融资和公司的管理,李某负责产品销售,孙技负责生产,开始公司生产都正常,在2013年下半年,因扩大生产,资金不够,到外面借钱进行扩建厂区和购入设备,后发现生产产能不足,出现经营亏损,到2014年11月,公司账上没有钱支付员工工资,公司管理人员舒带明、孙技反映工资事情,他四处筹钱,在2015年2月我将员工2014年12月的工资发下去了,但之后没有筹到钱。这时公司欠基层员工1月一4月共3.5个月工资,行政人员4.5个月的工资,总计是拖欠80多名员工50多万元工资未发。在2015年4月13日下午他和孙技、李某通过电话商量如何给员工发工资一事,商量的结果是没有钱发工资,他离开抚州后一直拖着,2015年3月15日将一套价值400多万元的设备运到宁波,是折价300多万元抵债给吴家峰。
(2)李某的供诉与辩解证实,江西省高伟实业有限公司是2012年初左右进入抚州市高新区,主要生产网络通讯数据电缆,公司法人代表是徐某,他是任销售部门总经理,各占百分之四十七点五的股份,另外百分之五的股份持有者是孙技,主要负责后勤工作。他知道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事,2014年12月左右,徐某打电话告诉他公司资金方面有点紧张,员工的工资还未发,让他在外面多收点货款回来。2015年2月份他回到抚州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了解到厂里经济困难,晚上他和徐某商量,先发点工资,表示在3月底会把欠的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大家,徐某告诉他2015年1月份左右在外借了好多钱,且是高利息。员工工资发不出的事情他知道。大概欠员工总共50多万,他个人现在没能力解决员工工资。2015年3月15日公司运走一套设备,价值大概400万元左右,徐某跟他说过这回事情,当时人在德国,该套设备运到宁波给债主吴家峰抵债。公司销售人员冯静说公司的员工已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未领到劳动报酬的事情,要求老板出面解决员工工资之事,他已经没有经济能力来支付员工工资,所以一直没有出面。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指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无法联系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另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积极代为退赔拖欠的工人工资,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该公司的股份相同,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卿卿
人民陪审员 龚 敏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华颖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