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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台椒刑初字第727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台椒刑初字第72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2006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治安罚款400元;2009年12月2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5年1月29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5年7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转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5)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号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路自西往东行驶,至老船长饭店前路段与沈某停放在路边的浙J×××××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继续往前行驶,沈某立即追赶,至江滨路蔬菜批发市场门口因前面没有路双方停车,经协商未果,沈某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陈某甲有酒驾嫌疑,带其到医院验血。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毫克/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
    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沈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谅解书、证人沈某、陈某乙友、陈某乙录的证言、到案经过、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勘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郭振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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