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19号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9-24)



    (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 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瑶炯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