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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5号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9-18)



    (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姜某。
    被告: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曹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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