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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4号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邓某。
    被告: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曹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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