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80号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9-9)
(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80号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朱家言。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吴思佳。
委托代理人:黄益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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