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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甬仑民初字第2021号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9-18)



    (2015)甬仑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葛某。
    被告:汤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
    审 判 员 严学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顾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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