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甬仑民初字第1743号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8-31)



    (2015)甬仑民初字第1743号
    原告:陶某。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姗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章婉静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