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21号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9-11)



    (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21号
    原告:丁某。
    被告: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齐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邱凯特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