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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顺民初字第10912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8-24)



    (2015)顺民初字第10912号
    原告于×,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于×诉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军、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9月26日在顺义区民政局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接触又少,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彼此性格不投,生活习惯不同,再加上被告长期酗酒,酒后找茬与原告打架,日常生活中天天争吵不断,家无宁日,给原告精神上带来无限痛苦。不但如此,被告控制欲非常强烈,不仅其自己工资不给原告使用,而且还要求原告将收入全部交给被告。原告不仅要照顾家庭、孩子和老人生活,还要支付家庭生活费用。原告有病被告不但不关心照顾,也不给钱就医买药。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因此导致双方一直分居。2015年6月2日,被告又因发泄情绪,殴打原告,导致原告身上伤痕累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奈之下拨打110报警才予以解决。为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告于当日离开被告,外出租房居住。原告认为这种既无感情又无爱情的夫妻关系,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原告之所以要与我离婚,是因为我没有答应给原告换车以及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每个月给她6000元的零花钱,用原告的话说就是我没有给她想要的生活。我每个月只有2000多元的工资,有时跑出租拉点活,收入也不多,可我在认识原告后,不仅给原告买戒指,按照原告的要求办婚礼,而且每个月还要给原告5000多元让她还房贷,我已经把大部分积蓄都花在原告身上了,可见我对她的感情。原告说我酗酒,我不认可,事实上反倒是原告酗酒,我经常在她喝醉酒后给她收拾、安抚,有一次原告喝多了,我还半夜跑到密云去接她,这足以证明我对她的感情。而且我认为原告对我也有感情,之前原告给我送离婚协议时,对我说她跟别人赌石输了67万元,如果我跟她离婚,输的钱就跟我没关系了,所以我认为她提出离婚也是为我好。总之,我认为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
    原告于×与被告程×于2014年9月26日在北京市顺义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是夫妻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严肃对待,付出心血认真经营,共同维护。原、被告自主结婚,且婚后感情尚可,因处事方式、生活琐事等方面发生矛盾和隔阂,应当加强沟通与交流,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态度,共同化解矛盾,协商解决问题,努力维系婚后建立起来的真挚情感。原告于×虽起诉要求离婚,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且被告程×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此,对于原告于×要求与被告程×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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