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828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9-11)
(2015)通民初字第18284号
原告史×,女,1978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曹×,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杨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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