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通民初字第1828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9-11)



    (2015)通民初字第18284号
    原告史×,女,1978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曹×,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杨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