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921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8-28)
(2015)通民初字第19216号
原告孙x,女,1994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宋x,女,1976年9月5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6A1-2。
法定代表人卢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诉被告宋x、第三人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x、第三人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孙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原海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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