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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通民初字第16908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9-7)



    (2015)通民初字第16908号
    原告张×,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陈×,男,1965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杨彪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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