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9517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9-10)
(2015)通民初字第19517号
原告李×,男,1980年7月1日出生。
被告刘×,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一百元退还原告李×。
审判员 李士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罗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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