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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通民初字第16829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8-28)



    (2015)通民初字第16829号
    原告白×,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丰怡欣(原告白×儿媳),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柴×1,女,1961年6月9日出生。
    被告柴×2,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利民,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柴×1、柴×2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1、柴×2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白×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原海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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