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829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8-28)
(2015)通民初字第16829号
原告白×,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丰怡欣(原告白×儿媳),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柴×1,女,1961年6月9日出生。
被告柴×2,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利民,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柴×1、柴×2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1、柴×2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白×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原海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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