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14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9-9)
(2015)通民初字第16146号
原告衣X,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王X,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X诉被告王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衣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衣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原告衣X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芦 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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