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439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6-15)
(2015)台黄刑初字第439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农民。2005年9月15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八千元;2005年10月2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0月27日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6日至24日,被告人鲍某与“大龙”(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梅山村老人协会、下村边上的山坑岭上及台州市路桥区东风村小店、上倪村等地轮流开设“三命”形式的赌博场头。由“大龙”等人负责抽头,安排人员望风。被告人鲍某负责招揽人员参赌,并参与抽头分红。该场头持续9日,招引了沈某、王某乙、叶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鲍某等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8500元。
另查明,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鲍某因涉嫌赌博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叶某、沈某、王某乙、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赌博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行政处罚多次,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钟兴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符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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